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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名基层国土部门干部受审 涉嫌用职权获利500多万

2016年08月06日 13:1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嘉文

  近日,国土部门一名基层干部因涉嫌利用手中职权,借低产林改造项目非法获利500多万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出生,原系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

  自2000年大学毕业后,胡某某一直在国土部门一线工作,自2008年起调任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该中心的工作范围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其中土地开发包括低产林改造。2011年7月,胡某某开始担任该中心负责人。

  2012年3月,永嘉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发出通知,后经各乡镇上报总共立项1.6万余亩的低产林改造项目。根据该通知,该项目所涉及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具体由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年初开始,胡某某和永嘉县甲土地勘测公司主任邵某某合伙,以挂靠一家建筑设计公司的方式,做低产林改造项目的土地开发规划设计,以赚取设计费。之后,胡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介绍低产林改造项目的开发业主到邵某某处做该项目的土地开发规划设计,并在文本设计、审核、备案等过程中为邵某某提供便利,陆续从邵某某处收受“好处费”共计480.07万元。

  2012年年初,麻某某等人以永嘉县联兴农林特产综合开发场名义承包永嘉县南城街道一个村子的低产林改造项目,胡某某以自己妹夫董某的名义搭“干股”获取20%的股份,并在低产林项目的立项、验收、工程款发放等环节予以关照,先后三次获取麻某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6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45.0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胡某某对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的受贿提出异议,他说,他和邵某某合作设计是事实,但是没有为邵某某提供便利,而且第二起指控中的“干股”也和他没有关系。

  “你有无让业主找甲公司的邵某某?”公诉人多次询问胡某某。开始胡某某一直沉默,最终才承认。

  辩护人称,胡某某让业主找邵某某,只是利用了他在工作上形成的便利和信息优势,为自己挂靠的单位获取利益,并不是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的便利。

  公诉人则表示,低产林改造项目是胡某某所在的部门负责,该部门也负责资金的拨付,胡某某告知业主去找邵某某,业主当然会去找他。虽然胡某某称自己提供了意见,但是他需要对设计文本进行审核,其审核就是利用职务的便利。

  而关于“干股”这一情节,胡某某称麻某某让自己介绍亲戚入股,自己就介绍了妹夫,而入股额30万元是自己借给他的,并不属于犯罪行为。

  对此,公诉人认为,董某和胡某某是亲戚关系,董某并不认识麻某某,其也不知道有什么项目。而且之后董某的银行卡实际上也是由胡某某在使用,结合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该节的犯罪事实。

  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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