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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以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

2016年11月05日 16:52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 

  人民网北京11月5日电(记者 赵恩泽)今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曹建明说,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开展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至2016年9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98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件,其中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668件、提起诉讼案件42件。

  曹建明称,发现线索是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源头和基础。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牢牢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中确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强化对线索的排查、评估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加强公益案件线索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业务部门之间线索移送机制。在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发现的2982件案件线索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221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371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280件,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10件至2016年9月, 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1668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件1591件,有关行政机关回复意见1348件(尚未到一个月回复期的243件),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1214件;民事公益诉前程序案件77件,相关社会组织依法提起诉讼17件。

  曹建明表示,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诉讼,是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至2016年9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42件诉讼案件中,行政公益诉讼28件、民事公益诉讼13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经过一年的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优越性逐步显现。一是弥补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缺位,强化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起诉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无人诉、无法诉、不愿诉的现象。二是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通过人民法院裁判促使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有利于推 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三是调动其他适格主体积极性,增进了公益保护的社会参与。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依法督促、支持这些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适格主体的积极性,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公益意识和公益保护自觉性。

  曹建明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试点检察院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二是公益诉讼制度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特别是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职能定位以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等问题研究不深不透。三是素质能力不适应。面对公益诉讼这项改革,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不少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在办案理念、知识能力等方面不适应,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庭审应对等素质能力有待提高。四是配套机制不健全。尤其是在公益损害鉴定、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等方面缺乏配套机制,对赔偿认定和裁判执行等 造成一定影响。五是有的地方行政机关认识有偏差,担心影响地方政府形象,对试点工作不表态、不配合。有的收到检察建议后,虽有回复但并未进行实质性整改,或仅纠正部分违法行为。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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