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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全国率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2016年11月08日 16: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贵阳11月8日电 (记者 刘鹏)记者8日在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即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贵州在全国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11月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生态损害赔偿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旨在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困局。

  贵州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吉林、山东等7个试点省份之一。2016年6月,贵州向国家环保部上报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率先在全国七个试点省印发并实施试点工作方案,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

  《方案》提出9项重要试点内容:启动条件和管辖职责;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实施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制度。

  《方案》结合贵州省实际,有着四大亮点和特色:一是明确赔偿权利人,积极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研究;二是建立行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制度,就突发环境、渔业污染、水土破坏、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破坏等事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达成赔偿协议;三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于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四是设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

  位于长江、珠江上游的贵州省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近年来,贵州先行先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6年9月,贵州省获批建设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贵州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表示,《方案》的实施对贵州省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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