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16年12月08日 00:3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记者孔祥鑫)记者7日从北京市规划国土委获悉,《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近日正式印发,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范是规范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该规范除了推出多项便民措施,还赋予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公证选择权。

  北京市于2015年11月9日实现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国首个在省域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全覆盖的省级单位。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范的出台是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该规范主要对登记权利种类、职责分工、基本原则及各环节办理业务的一般性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既是不动产登记人员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操作规范”,也保障了普通市民的交易安全。

  该规范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公证。

  对此,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但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规范实施的配套文件——《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统一规范。

  据了解,规范实施后,与以往登记工作规范比较,压缩了办理时限,统一了办理标准,便于权利人办理登记业务。该规范新确定和规范了遗失声明不需登报;境内自然人办理业务可现场委托等便民措施。

【编辑:于晓】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