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官方:对不满14周岁涉罪未成年人矫正需完善司法程序

2016年12月28日 12: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任东 摄  

  中新网12月28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28日表示,我国对不满14周岁涉罪未成年人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今后要健全完善矫治干预措施和相应司法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有记者提问“对于不满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如何实施有效管束”,对此,史卫忠作出解答。

  史卫忠指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江西等地检察机关也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

  他表示,我国对这一类未成年人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国外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一是法律对这类未成年人设置了多种教育矫正措施,理论上也有称之为“保安处分”,如送入专门学校或者专门机构接受教育、矫正,从事社会服务,接受心理辅导等;二是规定了相应的司法程序,一般由法院审查决定,这既保证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又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他进一步指出,今后,最高检将加强研究,与其他部门一起积极推动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要对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落实制定相应细则,另一方面也要推动完善立法,健全完善对此类未成年人的矫治干预措施和相应司法程序,以有效解决问题。

【编辑:唐云云】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