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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机关出台“新21条” 服务非公企业发展再升级

2017年05月10日 15: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杭州5月10日电 (见习记者 王刚 通讯员 史隽)10日,记者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检察机关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日前,该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修订版)》(以下简称“新21条”),妥善处理非公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发挥监督、审查职能,打击市场犯罪。

  2016年,浙江省在全国检察机关较早提出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意见,经过一年多实践,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今年初,该院检察长汪瀚在浙江省检察长工作会议上表示,要坚持“人无我先,人有我优”原则,提出深入打造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品牌,确保浙江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工作勇立潮头,“新21条”应运而生。

  根据“新21条”,检察机关应加强对非公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非公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开处理,不盲目翻旧账,疑罪从无,严格规范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监督纠正历史形成的侵犯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让创新创业者树立发展信心;加大惩治侵犯非公企业产权犯罪力度,保障涉案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形成多元化产权保护格局。

  作为中央确定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截至4月底,浙江三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职能及相关人员已经完成转隶。鉴于此,“新21条”要求浙江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移送和审查工作。规定在办案中要注意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监察委员会。

  与此同时,“新21条”还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办理发生在项目审批、市场准入等环节向非公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索贿受贿案件;在对非公有制企业行政审批、行政监管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非公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故意制造障碍或严重不作为导致非公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通过依法审查办理侵犯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为其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据悉,“新21条”确定每年3月4日为浙江省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主题活动日,以进一步加强与非公企业的联系,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完)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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