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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如磐石 十九大报告宣示反腐决心

2017年10月24日 09:42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坚如磐石 十九大报告宣示反腐决心

  徐伯黎

  十九大报告着眼于实现新时代我们党的历史使命,针对反腐败斗争提出要“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本刊就此采访了三位专家。

  ●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

  ●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

  刘金程(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形势决定任务,是我们党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一贯的策略。党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的历史表明,严明党纪、管党治党的制度实践总是以党对形势的深刻判断为前提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不断深化。基于形势的变化,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适时调整战略方针和工作方法,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回应反腐现实。过去五年通过“打虎”“拍蝇”“猎狐”迅速消除腐败存量,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阶段性的成绩面前不能忽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现实,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持续严厉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必须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必须始终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压倒性的态势并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最终目标,在接下来的一段时期里,需要乘胜追击,巩固和发展压倒性态势,确立更高目标,从胜利走向胜利。

  通过全党上下过去五年的坚持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卓著。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进入新阶段,反腐败斗争也将面临新的任务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战略目标,为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压倒性态势,是反腐败工作摆脱“胶着状态”、重新获得主动的阶段性胜利。形成压倒性态势的前提下,反腐倡廉才有机会主动“谋篇布局”,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深化;从“以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向“标本兼治”拓展;从“遏制势头”向“制度建设”“思想建设”渐次展开。“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战略目标的提出,适时回应现实背景和客观条件的变化,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压倒性胜利”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前期反腐成果,固化反腐经验,完善制度机制,培育积极文化,在更为全面、更为深刻的层面上实现反腐败对腐败的“完胜”,实现执政党、政府和整个社会的持久廉洁。

  为实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战略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对未来一个时期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工作作出新的部署。一是坚持不懈深化标本兼治,反腐败斗争不会鸣金收兵,更不会偃旗息鼓,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绝不允许腐败现象死灰复燃。二是加快和完善反腐败立法,整合既有的制度资源,以法律的刚性固化前期反腐败成功经验,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成果,在依法治国的战略框架下推动执政党自身建设,进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三是反腐败压力向基层传递,彻底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大好形势下,不能让腐败动摇和威胁党的执政根基。四是腐败调查从受贿向行贿拓展,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和现象,不仅严查收贿受贿的腐败行为,同时要加大对行贿方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抑制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氛围,最终实现风清气正、海晏河清。

  ●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

  ●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

  宋伟(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得到了创新发展,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支撑。可以说巡视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震慑作用,对形成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巡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背景下,党中央在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过程中,创新加入了巡察制度,并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目标。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动巡视巡察工作的决心,坚定不移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力度。通过这样的举措,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充分发挥了巡视工作标本兼治的战略作用。

  巡察为基层党内监督提供了有力抓手,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党内监督侧重点有所不同,巡察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发现基层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巡察是切实治理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重要途径,已有的地方巡察探索表明,很多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顽疾都是在巡察过程中被发现并进一步铲除的,这无疑大大提升了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获得感。此外,巡察有利于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从而避免了问题传导和扩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构建起海外追逃追赃的天罗地网,发挥了强有力的威慑作用,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九次峰会时也曾明确提出,要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在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领导人会晤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与这些国家加强司法执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从2014年至十九大召开,共追回外逃人员3453人,其中“百名红通人员”已有48人落网。十九大报告再次让我们看到党中央的决心,任何腐败分子都不可能逃脱党纪国法的惩罚,腐败没有任何出路。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促进依法治国、依法反腐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力量,反映了党中央推进党和国家反腐败制度建设的目标。在现阶段,《国家监察法》的制定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要工作,也是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是落实好十九大提出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的重要制度支撑。

  “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必然选择。这一任务的提出与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目标相统一,也是更多发现问题线索,主动接受群众检举举报的重要形式,是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抓的重要基础。建立完善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彰显了我们党自我净化的坚定决心,反映了我们党坚如磐石的反腐败定力。

  ●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邓联繁(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强化不敢腐的震慑”。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反腐败必须旗帜鲜明,动真碰硬,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让腐败分子付出应有代价,从而形成不敢腐败的强烈震慑。十八大以来,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但不收敛不收手者仍然不少。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势在必行。

  “扎牢不能腐的笼子”。权力是双刃剑,具有腐蚀性。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反腐败的根本之策,也体现了对用权者的关心保护。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用权者才能少进囚犯笼子。

  “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反对腐败,归根到底要靠个人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品德修养,战胜自己、战胜欲望,做到廉洁自律、清廉自守,形成不敢腐的自觉。“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侧重从消极角度强调减少负能量,体现了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格局,“海晏河清、朗朗乾坤”则侧重从积极角度强调增加正能量,反映了反腐败斗争的高远境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对反腐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16年,中央部署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三地试点进展顺利,为在全国推开积累了经验。要点之一是“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旨在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在党委领导下,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充分体现了党领导的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彰显了反腐败的中国特色。要点之二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原有的行政监察机关局限于行政系统,不能实现监察的全覆盖,容易造成“漏网之鱼”。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必然要求监察对象覆盖所有公职人员。

  从行政监察体制到国家监察体制,不只是名称的改变,而是深刻变革,在宏观层次上必然要求以新的国家监察法替代原来的行政监察法。这是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应有之义。中观层次是“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监察委员会是新机构,承载新使命,需要配备相应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使之成为“有牙齿的老虎”。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有利于监察委员会及时正确反对腐败,促进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微观层次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用依法赋予的留置措施取代“两规”措施,这也是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实现“做正确的事”与“正确地做事”之有机统一。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徐伯黎)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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