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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付林科研经费案追踪

2018年01月16日 00:43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互动 

  清华教授付林科研经费案追踪

  “前段时间闹气荒,不少企业停气,限气保民用,仍捉襟见肘,近日又听说液化天然气暴涨到1.2万元一吨。忽然想到2014年和付林出差,在往返太原的高铁上,由他执笔编写的基于余热利用及长输技术、京津冀供热大联网的方案建议,经中国工程院呈报国家,颇具前瞻。”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下称“规划院”)下属能源规划设计研究所(下称“能源所”)主任工程师张世钢回忆说。

  付林是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曾任能源所所长,也是北京市科委《利用电厂循环水余热的供热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课题的总负责人,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付林涉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付林科研成果转化往事

  技术构想阶段,寻找合作企业难

  张世钢提到的方案,于2014年6月出现在一份题为《关于全面推广工业废(余)热采暖,大幅缓解北方地区冬季雾霾问题的建议》(下称《建议》)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建议》中,建议人包括江亿、杜祥琬等8位院士和付林等3位科研人员。《建议》提到,“如何大幅度降低采暖供热的大气污染排放,是解决北方地区雾霾问题的关键之一……目前解决供热污染问题的主要途径是‘煤改气’,但因冬季气源普遍短缺和价格昂贵,使得天然气供热很难推广,并且天然气同样大量排放氮氧化物形成PM2.5”。

  通常,在非热电联产的发电厂,燃煤产生的热量只有40%转化为电,60%经冷却后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建议》提到,“基于吸收式换热的集中供热技术”为工业废热向城市供热创造了条件。“对于京津冀这一北方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可以考虑供热大联网,将这一地区的大部分电厂废热以及距离城市较近的工业废热利用起来……实现全部县城以上的城市和部分大热网周边乡镇乃至农村的清洁供热。”

  记者在采访中,多位被访者,同时也是该技术的应用相关者都表示,这项技术,从研发到应用于市场,都离不开一个关键人物——付林。2015 年的巴黎气候大会上播放了一段短片,付林的“全热回收的天然气高效清洁供热技术”代表中国展示了环保科技的新成就。

  多位接近付林的受访者介绍,付林的技术构想始于2005年前后。

  2007年,付林联合多家单位申请到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电厂余热再利用研究与示范”,后又申请到“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电厂循环水余热资源利用技术及装备研究与示范”,基本解决了科研纵向经费。

  “即使课题经费得到批准,科研也从来不是必定会成功。”课题组的重要成员张世钢说。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些构想被证实出了问题,新构想又被不断提出,付林团队面临一个挑战:科研思路调整后,试验设备将要用到吸收式换热器和吸收式热泵,预算提高到600多万元,而此前用于设备的经费只有91万元。

  张世钢介绍:“很多科研需要企业的横向经费支持,一些试验也不是在学校的实验室里能完成。以我们这项课题为例,试验设备体积庞大,需要跟工厂设备结合。”更何况付林需要的吸收式换热器,“这种设备在市场上根本就不存在”。

  付林希望通过与企业合作,由他的团队提供理论支持和设计方案,由企业投入资金、人力和最终生产。合作企业将与付林团队分享科研成果,投入市场后分享经济效益。付林的妻子曲燕介绍,付林为此找了多家企业协商,但最终无果。值得一提的是,这其中有一家叫双良的企业,日后还会与他发生交集。

  诸多企业的拒绝有其自己的逻辑:设备能否生产出来没有把握,而且企业为什么要投入资金和人力?一项尚未研发出来的技术,市场潜力如何判断?在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朱颖心看来,中国市场环境的某些方面有时很难助力科研,“所有企业都想直接去摘得那个果实,但愿意在前期就一起承担科研风险的却不多”。

  最终还是付林曾经的老师江亿院士帮了他。在其牵线下,一家合资企业同方川崎答应为付林团队加工设备,但资金、技术需要付林团队自行解决。江亿又找到内蒙古赤峰市的富龙热力有限公司(下称富龙热力),他们表示愿意赞助科研项目,并提供试验场所和相关配套。

  富龙热力隶属富龙集团,当时担任董事长的景树森是业内资深人士,集团下属的另一家企业富龙热电厂,是赤峰市集中供热的两大热源厂之一。据此前媒体报道,景树森当时认为,供暖行业急需一场革命。2008年5月富龙集团决定赞助试验研发,并支付800余万元,其中380万元用于支持试验设备的研发制造。据张世钢透露,实际赞助达到千万元级别。

  380万元是赞助还是购买设备的款项?

  在承担课题任务时,付林共有三个身份。

  首先,付林是清华大学教师。清华大学是北京市科委《利用电厂循环水余热的供热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课题的牵头单位,并代管经费,付林是该项课题的总负责人。付林作为清华大学教师,在学校有一个科研账户,用于接收国家或地方财政拨付的纵向科研经费。

  其次,付林时任规划院下属能源所所长。规划院是清华大学校办企业,清华大学建筑学院的教师可在此公司名下设立研究所或工作室。当时,付林的科研团队除他本人有清华大学的编制,其余成员均从社会招聘而来,能源所可以解决部分科研人员的安置问题。能源所自负盈亏,所有营业收入统一划入规划院账户,并由规划院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由能源所自由支配,主要用于人员工资。

  再次,付林是北京环能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环能瑞通”)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是2006年付林以其岳父岳母名义注册的企业。如前文曲燕所介绍,付林刚开始其项目构想时,并无企业与之合作,而能源所也不具备设计和制造设备的资质,因此只好自己成立公司。张世钢还介绍,能源所主要安置从事城市能源规划研究的人员,但不能聘用从事设备生产、调试、销售等工种的员工,所以环能瑞通也要解决团队中部分成员的安置问题。

  承担北京市科委课题的单位中包括上述3家单位,其实际负责人均为付林。

  前文提到,富龙集团赞助付林团队380万元用于试验设备的研发制造。景树森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笔原本是科研赞助的经费,为了走账方便,富龙集团以“购买设备”的名义支付给环能瑞通。

  如此,当5台付林团队用于在赤峰进行试验的设备运抵当地时,名义上设备所有权归属富龙集团。

  同方川崎为付林团队代加工试验设备。委托同方川崎进行设备加工的单位实际是环能瑞通,双方签订了合同;进行试验测试的单位是清华大学,也是租用同方川崎的试验台,双方也签订了合同;两项费用合计超过500万元。这两笔款项理应分开支付给同方川崎:头一笔由经费代管单位清华大学拨付给环能瑞通,再由环能瑞通支付同方川崎;第二笔由清华大学直接支付。由于付林是两家课题单位的实际负责人,支付第一笔费用时他便省去了中间环节,两笔费用均由清华大学直接给了同方川崎(实际支付327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付林的起诉书显示,付林将由清华大学使用北京市财政科研拨款327万元委托加工的7台课题试验样机中的5台,以其个人控制的环能瑞通名义,出售给富龙方面,使环能瑞通获利380万元,案发前向清华大学退还105万余元人民币,造成科研经费损失220余万元。并由此认为付林涉嫌贪污罪。

  在付林一方看来,起诉书中表达的逻辑是:支付记录表明设备归清华大学所有,而环能瑞通又将不属于自己的设备卖给了富龙方面。付林的博士生导师江亿还打比方,付林应该把钱给付林,再支付给同方川崎,但付林把钱直接付给同方川崎,这种省事的操作为日后留下了祸根。

  景树森此前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表示,这380万元确是赞助,并非购买设备。张世钢等人也表示,设备实际使用者一直是付林团队,且该设备对于富龙方面的生产没有用处,课题试验完成后,留在赤峰的设备便荒废了。付林的辩护律师周泽也表示,他曾亲赴赤峰调查,所见与张世钢等人所言相符。

  后来,由于付林在清华大学科研账户上的资金不多,环能瑞通向清华大学账户打入105万元。张世钢等人均认为,由于付林身兼3家单位的实际负责人角色,掌握着3个科研经费账户,在发生资金往来时,的确产生了一些名义上的混乱,但每一笔钱都有支付记录和相关票据,可以证明所有花销全部用于科研,没有造成任何资金流失,不存在科研经费损失。

  付林与山西双良的合同中是否写明费用?

  海淀区检察院对付林的第二项指控为挪用公款罪,起诉书显示:付林于2011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研究院能源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能源所与山西双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西双良再生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双良”)签订、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指令山西双良将应付能源所的600万元支付到北京华清泰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清泰盟”),其中437万元被华清泰盟用于经营,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华清泰盟于2010年8月注册成立,法人代表是曲燕,实际是环能瑞通的承接单位,此后环能瑞通不再实际经营。曲燕说,环能瑞通在运营管理上不太规范,出现过一些劳务、业务方面的纠纷。张世钢介绍,在环能瑞通时期,付林团队主要从事科研,环能瑞通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安置课题组的工作人员,几乎没有管理可言,最初由付林一个朋友代管,后来由一位员工管理,公章等都在这位员工手里。

  2009年,付林团队在赤峰的试验工程取得成功,在热电联产行业有一定反响。2010年7月,课题的另一个示范工程在山西大同启动。张世钢介绍,这是团队第一次承接大型工程,合同资金上亿元,为了在参与建设中有一个整洁的平台,付林等人决定新注册华清泰盟来替代环能瑞通。

  2010年12月,大同的示范工程竣工投产。张世钢说,科研工作取得重大成果,至此,科研成果转化的工作才被团队正式提上日程。

  与付林最初苦苦寻求企业协助不同,此时不断有企业找上门来谈合作,其中包括山西双良。

  山西双良的母公司双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双良集团”)位于江苏省江阴市,企业官网介绍称,其为以节能环保为核心,集多产业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张世钢介绍,山西双良当时的业务主要是运营,设备生产的业务是双良集团在做。

  付林团队的重要成员、现任能源所所长边兵回忆说,山西双良的相关负责人陈喜报后来找到付林团队,表示其业务遍布整个山西,手头就有至少8个热电厂的余热改造权,付林对此表现出很大兴趣。2011年3月,山西双良与能源所就合作签订了9份合同。其中8份是《建设工程可研合同》,合同规定,将对热电厂一端采用相关技术增加余热回收系统;另一份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规定,将对集中供热网一端进行建设改造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据边兵和张世钢介绍,签订这些合同时,可行性研究尚未完成,而这部分经费是依据工程总投资额确定的,此时不知工程总投资是多少,因此无法确定相关费用,按照行业惯例,合同中关于款项的支付方法及支付金额均为空白。边兵还说,目前在能源所手里的合同,这些地方也仍然是空白。

  2011年4月,项目的部分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山西双良方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能源所、华清泰盟签订了《付款补充协议》。与此同时,能源所、华清泰盟与山西双良也在就工程技术总包合同进行商讨。《付款补充协议》规定,虽然技术总包合同尚未签订,但为保证可行性研究等工作顺利进行,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总包合同中的可研和设计费用首期预付款600万元,而这600万元将由山西双良支付给华清泰盟。

  据曲燕等人说,日后双良方面举报,称付林要求山西双良将本应支付给能源所的600万元,支付给了曲燕名下的华清泰盟。根据起诉书,付林挪用公款的依据是,他在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指令山西双良将应付能源所的600万元支付给华清泰盟。按边兵的说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中并未规定支付金额,能源所手头的合同相应处为空白。

  辩护律师周泽说,他翻阅案卷时发现,由山西双良方面出示的合同上,空白处却有手写的“600万元”字样,但没有经过双方盖章确认,两份合同内容是有出入的。

  曲燕、张世钢、边兵等人均表示,山西双良支付给华清泰盟的600万元,不是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是履行后来的《付款补充协议》,用于支付可研和设计费用的首期预付款,协议规定的接收单位就是华清泰盟。

  付林在看守所中发出的书信写道:“600万元支付给华清泰盟是三方共同商议的结果,该款项是双良委托能源所、华清泰盟的技术总包中的首付款。‘600万元’在能源所与双良签订的设计合同中从来就没有出现过,是双良伪造了合同!”

  付林与双良的交往旧事

  付林为何说双良伪造了合同?有何依据?如果合同确属伪造,双良又为何要这么做?付林与双良方面有什么过节吗?

  边兵说,当初山西双良来找付林团队谈合作时,除付林外,整个团队都表示反对。据他介绍,在山西的合作项目中,主设备部分差不多占了总投资额的一半,山西双良答应这部分由华清泰盟来做,“但整个团队都不认为双良方面会把这项业务让给华清泰盟,即使山西双良没有设备制造的能力,但双良集团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生产吸收式制冷设备,之前双良集团高层曾多次来找我们商谈,希望我们能在技术上支持他们生产这种吸收式制热设备。”

  张世钢补充说:“我们当时已经知道双良集团也在参考我们的设备和已经公开的专利技术,组织研制这种设备,并也在申报专利。当时山西双良表示,由于华清泰盟的产品研发能力强并且已经有了业绩和专利,而双良集团生产的设备能否达到质量要求没有保障,所以他们要委托华清泰盟生产主设备,但除了付林相信这一说法,我们谁都不信,后来达成合作也是付林主导的。”

  边兵介绍,付林团队与山西双良达成合作后,情况很快发生变化,2011年5月,“山西双良说,按照双良总公司要求,设备必须由双良方面生产,由华清泰盟提供设备参数和技术”。边兵说,“双良方面曾与付林谈合作的相关负责人,甚至对付林流露出愧疚”,但此时一些项目已通过可研评审。这个变化让付林很恼火,协商无果后,付林团队与山西双良合作全面停止。

  付林方面介绍,因合作不再继续,华清泰盟收到 600 万元后,向共同参与可研工作的3家委托设计院支付了161万元合同款,除去缴纳的税费约35万元,于2012年9月起将剩下的400余万元分批打到能源所账户。

  与山西双良的合作虽然停止,付林团队的技术仍在推广应用中。

  曲燕说,由于新技术打破了行业原有的利益格局,蕴藏着极大的经济利益,一直以来就遭人嫉妒甚至威胁,“就像一些人说的,付林就是个抱着金娃娃的小孩”。

  2011年9月,华清泰盟与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源深”)合资成立了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华源泰盟”),由北京源深控股。曲燕说:“商务和管理实际上是交给了他们。”

  2014年6月,北京源深将所持华源泰盟股份挂牌出售。曲燕说,由于此前在公司管理方面出了不少岔子,付林疲于商业上的应付,所以也准备把股份卖掉,不再涉足。她说,此时双良集团的人又出现了,要求他们把公司卖给双良。

  2017年8月,付林在看守所中发出的书信中写道:“2014年以来,江苏双良公司副总裁×××和双良驻京负责人××多次找到我,当面威胁我,要求我唯一与双良合作,否则让我入狱10年以上。”

  双良集团最终未能竞得华源泰盟股份。

  付林案发生后,曲燕在对外发布的一份文字材料中称:“2014年7月,双良公司以2011年能源所和华清泰盟与其山西子公司企业间技术总包首付款600万元涉嫌犯罪为由,在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报案……江阴市公安局受理此案后,派出两名警察前往清华大学调查取证……没有发现任何犯罪事实和证据,此事不了了之。2015年,双良公司又以此项目为由再次向清华大学纪委举报付林侵吞公款。清华大学纪委向清华规划院了解此事,规划院向纪委全面做了情况汇报和说明,认为该项目事实清楚,其操作符合规划院工作流程,未损害规划院任何利益。”

  付林的辩护律师周泽在翻阅案卷材料后,认为江阴市公安局的调查有些蹊跷,“如果那次是调查山西双良可能存在的经济问题,那管辖权应在山西方面的公安,为什么是双良集团所在地的江苏警方前来调查?”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致电规划院院长袁昕,他证实了规划院和付林都曾配合过相关方面的调查,但此前未曾发现付林存在经济问题,而江阴公安局也未曾向规划院反馈过调查结果。袁昕表示,如果仅从经济角度考虑,能源所的经营状况良好,非但没给规划院造成损失,还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关于付林与双良方面接触的整个经过,《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别致电双良集团副总裁马福林,以及山西双良曾与付林有过较多接触的陈喜报。马福林表示,就双方的接触经历,付林方面曾通过自媒体和新闻媒体进行过大量描述,但其中多有不实之处,且“一些媒体报道带有目的性”。“在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以前,双良方面不会发表观点,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双良将主动与媒体联系,还原事实真相。”陈喜报则接通电话后一听记者身份就直接挂断了记者电话。

  辩护律师为何要做无罪辩护

  2016年3月17日,付林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付林涉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据周泽透露,最初的起诉意见书不只这两项罪名,而是指控付林涉嫌4项犯罪行为,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

  付林辩护律师周泽表示,他将为付林做无罪辩护。

  关于付林涉嫌的贪污罪,周泽认为,国拨的经费不归清华大学所有。清华大学和环能瑞通都是课题项目参与单位,项目组约定所有国拨经费首先落到清华大学账户,再根据课题研究和进展情况由清华大学账户分拨至其他各承担单位,清华大学只是经费的代管单位;环能瑞通公司作为负责样机研发及试制的课题参与单位,有权使用清华大学代管的科研经费,根据规定也拥有样机的所有权;富龙热力与环能瑞通不存在真实的样机买卖关系;由清华大学支付给同方川崎的327万元,也已经作为样机生产和测试的费用实际使用了,既然是依据课题研究目的使用,就没有“经费损失”可言。

  而关于付林涉嫌的挪用公款罪,周泽认为,案涉山西双良支付给华清泰盟的600万元,系根据山西双良、能源所及华清泰盟的三方协议,由山西双良支付给华清泰盟的技术总包合同预付款。华清泰盟是合同一方并且实际承担工作,由它接收合同预付款没有任何问题;华清泰盟在支付完协作单位费用后,根据与能源所的合作关系,将剩余款项分期给了能源所,华清泰盟既没有使用该款项用于本公司经营,也未向付林个人支付任何费用;600万元并非山西双良与能源所之间于2011年3月《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中约定的款项。《建设工程合同》并没有明确合同金额,相应位置为空白,能源所持有的合同上即是如此。“但山西双良据以举报付林的同一合同,金额的空白处却填写了‘600万元’的金额,显然是其自行添加变造的。”

  法学家为何联名为付林求情

  付林案在法学界也引起关注。

  高铭暄、樊崇义、赵秉志、张智辉、方向等5名国内知名法学教授联合撰写了一份《付林涉嫌贪污案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曲燕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供了该意见书的复印件,在其第四部分“论证结论”中写道:

  “科技领域的犯罪认定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在2016年7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提出了‘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鉴于环能瑞通真实参与了科研活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付林系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对本案所涉行为的性质认定与和处理,应当依据本案基本事实和最高检的意见,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发,从宽认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关于涉嫌贪污罪,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认为,付林无论是代表清华大学,还是代表能源所或者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如果能够证明在赤峰的试验设备实际归付林团队所有,试验设备实际由付林团队用于课题规定的相关科研任务,并且能够证明设备的实际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那么就不构成贪污罪,顶多算是不规范地使用了仪器设备。富龙方面以“购买设备”的名义向环能瑞通划拨款项,这是对付林不利的地方,但刑法看实质,如果付林能够证明这只是一个名义,实际是富龙方面进行的科研经费赞助,那就应该罪名不成立。

  关于涉嫌挪用公款罪,陈忠林表示,能源所与华清泰盟都是同一项目的参与单位,如果涉案的600万元没有被付林用于私人用途,没有非法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事项,且最后款项又归到了能源所账户,一般来说不应该追究。从刑法的意义上说,挪用公款的核心是把钱用在了不该用的地方,所以如果付林把钱都用于这一项目,那么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从相关证据看,双良方面提供的合同上有填写“600万元”字样,而能源所保存的合同没有填写金额,那么以哪份材料为准,还有待商榷,最终得由法院认定,而仅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认定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证据还不够充分。

  记者观察

  高校教师盼望科技界的“包产到户”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胡巍

  付林案涉及到科研经费的使用,以及科研人员能否在取得成果后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因而在科研学术圈也引起讨论。

  广州一所211高校的青年老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使用科研经费时,条条框框很多。他说:“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者购买国外进口的实验用品时,往往是由老师先行垫资,但票据的管理比较死板,以至有时难以全款报销,相当于老师自己要贴钱,这会影响大家的科研积极性。购买设备的流程更是繁琐,教师需要跟供货商联系购买,跟厂家联系调试,跟财务处室联系报账,有时一路下来有10多个程序,而学校没有相应机构来协助,全程需要老师跟进,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担责,如果设备质量不过关,或者使用过程中出了问题,一些风险是由老师自己承担的。”

  长沙理工大学教授曾祥君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对于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看法,他说:“过去把科研的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进行统一管理,以三公经费的管理模式进行,这种模式有时与科研的规律不是特别吻合。个人认为,横向经费来源于企业,那就应该按合同来进行管理。我过去作为湖南省政协委员提交了相关提案,建议将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进行分开管理,目前湖南省也在按照这种模式做。”

  陈忠林说,在文科领域,科研经费的管理也不是十全十美。他打比方说:“一个20万元的课题,在过去,报账时能否找到这么多发票是成问题的。当然,如今情况正在改观。”他认为一些科研课题可以采取包干制,经费的多少按照课题的价值来定,或者分批划拨经费。如果一个课题价值不大,开始批经费时就可以少批一点,或者经费不够的时候再申请,而不是去找发票逐项报销。“可以考虑采用承包制,按课题完成情况、取得的效果来拨给经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袁卫星对付林案一直很关注,他认为此案涉及到一个重要的科研体制问题,即高校老师科研成果转化的理论依据或者法律依据在哪里。“过去,老师的知识产权理论上归国家所有,知识成果转化相关的国家政策也不清晰,像付林涉足成果转化的时间较早,他做的工作虽然对国家、对社会非常有利,包括节能减排、减少雾霾等,但的确会有一定风险。可如果高校老师不对科研成果进行转化,那科研成果就很难体现或贡献价值,对于有很高转化价值的成果就非常可惜。而且科研成果也是有保质期的,如果长久搁置不被转化,很可能就会失去价值,比如可能被更新的技术替代了。”袁卫星还说,“创新性科研工作也是有一定风险的,可能成功,也可能只得到经验和教训。对于工科类的科研课题,很多会使用一些原材料,相应的材料费支出了,通常是作为耗材消耗了,很多情况下只做成了一个没有实用价值的试验性样机,或者完全失败了,不能认为这有价值的损失;但在很少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创造出一个极具价值的新装置。这个新装置的产权和收益权到底归谁所有,产生的价值如何分配?据我所知,各高校可能都没有明文规定,这也容易产生问题。”

  袁卫星介绍,在过去,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相当死板。“以纵向经费的使用为例,过去通常会细分为近十大类,如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试验加工费、设备购置费等。但如果所有的财务支出都能计划好,这不是真正的科研,因为科研道路上有很多事情是未知的。现在情况已有很大好转,原来的近十大类互相不能交叉使用的支出种类,有些已经可以合并使用,比如差旅费和会议费就可以合并,使用的灵活度更高。过去纵向的科研经费对劳务、人力方面的支出也很少考虑,只能是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发一点助研津贴。现在情况也有好转,老师已能够从中获得一些劳动报酬。”袁卫星认为,横向经费的管理应区别于纵向经费。“横向经费是企业拿钱支持科研,是希望你帮助解决或研究实际问题的,只要问题解决了,企业满意了,企业的投资物有所值,就应该给承担横向研究的老师更大的经费支出自主权,这对企业、社会和国家都会有好处。”

  袁卫星认为,高校现在的科研环境正变得越来越好。“过去科研成果都是归国家所有,是不能轻易转化的,比如一个专利,如果升值空间很大,升值前转让就有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高校必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转让一个专利技术,学校通常得选择是不转让,以免承担责任。所以在过去,高校科研成果成功转化的例子很少。近年来,国家政策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一些高校已开展试点,国家允许高校对知识产权的处理有完全自主权,不会因为转让的知识产权将来升值了,被追究‘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所以现在试点高校对科研成果转化更积极了,知识产权转让的实例越来越多,实际是老师、学校、国家多方受益。”他表示,实践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只有他们的创新积极性提高了,国家走创新性发展道路才能落到实处。这点和40年前在农业领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些像,过去对农民提倡劳动光荣、勤劳致富光荣,已经使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现在国家若能尽快出台政策细则,保证并鼓励科研工作者从自己创新性的科研成果中真正获益,如果高校老师和科研人员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了,那就是科技界的“包产到户”,对国家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量必将超过40年前的改革。例如,科技创新完全可以解决大气污染等环境和能源问题。我对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还是非常有信心的。希望付林事件能成为鼓励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契机。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胡巍 | 北京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3期)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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