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推广中国仲裁条款 专家建议制定单独的投资仲裁规则

2018年03月18日 08:4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中国仲裁机构应大力推广中国仲裁条款

  专家建议制定单独的投资仲裁规则

  □ 本报记者 张维

  中国企业出海投资并购的需求,在未来一段时间仍将继续保持高涨的态势,这在“一带一路”倡议逐步落地的大背景下尤为明显。

 廊坊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程文。
廊坊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程文。

  同样可以预见的是,国际投资争端将不可避免地与日俱增。作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方式,仲裁将担当起重要的角色。

  3月14日在上海举办的“新环境 新视角 新举措——中国跨境投资现状与争端解决论坛”,即聚焦此问题。与会专家建议,中国的仲裁机构应研究投资仲裁的发展规律,就投资仲裁制定单独的仲裁规则,为我们的企业“走出去”,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该论坛由廊坊仲裁委员会携手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丝绸之路经济带研究协同创新中心、金杜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属于2018年上海国际仲裁周分论坛系列活动。

  海外投资稳步增长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03年以来,中企对外投资一直在稳步增长,足足增长了十多年。

  2016年,中企出海并购交易活动极为活跃,交易量和交易额达到历史峰值。据发改委2017年11月发布的《中国对外投资报告》,2016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额在全球排名中由2002年的第26位提高到第2位,同期占全球比重也由0.5%提升至13.5%,首次突破两位数。

  在经历了前两年的爆发式增长之后,2017年的数据则有所下降,中企出海投资呈现降温趋势。据统计,2017年中国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额同比下降29.4%。

  然而,这一数据并不代表投资者热情的回落。结合2017年的政策背景,可以看出其中端倪。2017年11月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专门约束民企海外投资行为。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落地,会对中国企业出海投资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此外,随着国家经济整体转型升级,企业自身对海外核心技术、产品、服务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大。目前投资市场上但凡有一个优质的标的出现,就很快会被抢走的现实,足以说明这一点。

  营造有利法律环境

  廊坊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程文认为,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转方式、调结构、保增长”将成为未来一定时期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丝路基金与亚投行的成立,更为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增添了新的动力。

  而论坛的举办正是为了“迎合国际投资的发展机遇,着眼于中国投资者跨境投资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发展现状,通过投资主体的实践分享,透视中国投资者在跨境投资中的思考和收获;通过资深专家的分析与建议,提出新形势下提升争端解决应对能力的新举措”。

  这种紧迫感并非空穴来风。当年曾被舆论广泛关注的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一案中,三一重工董事长梁稳根曾说过:“我们的投资在美国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我们起诉的目的就两句话——寻求公正之道,洗刷不白之冤。”

  “中国仲裁机构应该大力推广中国仲裁条款,营造有利于中国投资者的法律环境”,这样的呼声越来越高。

  去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出台了《投资仲裁规则》。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对此进行评价说,我国过去在投资仲裁上确实相对滞后,贸仲委出台《投资仲裁规则》就是要弥补这样的滞后。中国不仅要成为贸易大国,将来更要成为投资大国甚至投资强国,“如果自己都没有规矩来保护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那么投资强国也无法实现。”

  商事仲裁更加实用

  论坛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廊仲仲裁员吴书合直言,国内企业在国际投资中确实遇到不少问题,“对于企业来说,商事仲裁更加实用,但是在实际运用中风险预见不够,对于实体法适用的约定比较欠缺。”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中心总经理、廊仲仲裁员姜勇说,国内民营企业“走出去”不容易,会遇到许多实际问题,仅仅在投资项目落地的过程中,就会遭遇各种风险。他对于国内仲裁机构的建议是,要尽快与国际标准进行对接。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廊仲仲裁员赵平认为,投资仲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与投资有关的商事仲裁,一种是投资方与政府之间的投资纠纷仲裁。从争议解决方式看,除了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外,仅仅是仲裁本身就已经出现了多种方式;还有介于传统的司法体系和民间仲裁之间的商事法院;另外,专家组也是非常常见的解决投资争端的一个方式,这些都远远超出了诉讼与仲裁的范畴,给我们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就投资仲裁要制定单独的仲裁规则,要研究它的发展规律。企业发展所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对仲裁机构、对仲裁的职业共同体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赵平说。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廊仲仲裁员钟莉认为,“一带一路”可能是近现代史上最大规模的(主权引导的)投资行动。企业“走出去”面临包括法律体系、司法环境、救济途径、政治、文化、军事、宗教原因导致的动乱、差异和冲突等在内的潜在风险点。我们应该运用各种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一带一路”跨境投资保驾护航。

  钟莉建议,投资者在进行缔约前一定要做到尽职调查,审查投资环境,全面评估风险,审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寻求最佳投资路径。同时要将风险管理提前到合同拟定之时,重点审查不可抗力、退出机制、经济稳定性等合约条款。

【编辑:王忠会】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