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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体系

2018年07月17日 09:0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专家建议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体系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解志勇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所长                 谢 斌

  《法治周末》记者        王 阳

  多数患者只是一般心理障碍

  记者:2009年年初,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我国精神障碍患者人数真有这么多吗?

  解志勇:各种数据显示,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的患病率已经占到人口的10%以上,确实是触目惊心。数据这么吓人,主要是因为在统计的患病人群中,很大一部分是抑郁和焦虑症患者,包括睡眠障碍、莫名的惊恐、持续性情绪低落等。在这类精神疾病人群中,患者有相当的自制力,只能算是一般的心理障碍。

  至于重性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六种精神科疾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地学习、工作、生活,他们的动作行为上也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因此,对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

  谢斌:近年来,精神障碍患者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屡有发生,总能短暂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其中暴露出来的最大一个问题,就是我国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低、识别率低。大多数人眼中的精神疾病,仅有重症“精神分裂症”。事实上,精神病患多种多样,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在册的精神疾病总数就接近400种,分为10大类72小类,失眠症、厌食症、酒精依赖、失眠症、自闭症等都在其列。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并不能推断我国目前患病的准确人数。因为精神疾病种类很多,各类疾病的发生发展是动态变化的,流调数据只是反映人群中一个横断面的情况,全国1个亿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也是有可能存在的。相对来说,各种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在国际国内、不同历史时期基本上是比较稳定的,大致为1%,即我国人口中有1300万左右。过去说的1600万依据的是1990年年底的流调数据,在当时大约1100万的基础上,加上了约500万智能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患者。

  家庭政府社会均有监护责任

  记者:精神卫生法规定,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与此同时,精神卫生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监护现状如何?各级政府在精神卫生方面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解志勇:家庭是防范精神障碍患者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均要求家庭成员对精神障碍患者尽到监护、看管职责。其实,家庭成员患精神疾病对整个家庭而言本身就是一种不幸,监护人不但要承担较重的看管监护义务,还要承受不菲的治疗费用,一旦因疏于看管导致精神障碍患者在外侵害他人权益,监护人还要因此承担替代的赔偿责任,这对整个家庭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从广泛的社会层面来看,重症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很难单纯依靠家庭的力量来承担,政府与社会的力量不可或缺。一旦一种疾病不是个人能够控制,却可对自身或社会造成伤害时,就已经由“私人事务”转化为“公共事务”,需要全社会采取集体行动。政府应当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对因家庭贫困等原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一般精神障碍患者实行保护性救治,提高医保报销比例,确保病情得到控制、不恶化;对有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强制性救助,确保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疗。

  谢斌:我国通过颁布精神卫生法,从更加人性的角度关注精神障碍患者的问题。按照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免费提供基本服务,减轻患者家庭负担,这是防控精神障碍患者危害社会秩序的政策层面。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当承担起相应责任,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多种力量,建立一批集治疗、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为一体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供养服务机构。

  在政府投入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方面,各地政策并不完全一致,并且存在较大的地区间差异,目前并不清楚全国总的精神卫生经费投入情况。根据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2017),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有1026家精神病医院,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2.97万、精神科注册护士6.3万、33.9万精神科床位,诊疗人数超过3500万,住院人数175万余人。虽然资源和服务能力较10年前有了明显提升,但与实际需求之间仍存在差距,仅精神科医生就有约1.3万的缺口。而且精神科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中西部和农村地区仍很短缺。

  补充法律实施办法解决难题

  记者:2012年10月26日,在经历长达27年的讨论之后,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正式颁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精神卫生法施行5年后,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解志勇:目前,精神障碍患者已是一个庞大的人群,部分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杀人事件屡见报端,引发舆论恐慌,致使公众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偏见加深。公众对精神障碍患者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和排斥,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和治疗普遍持消极态度,多数不愿意接受精神障碍患者回归到社会中去,使病人及其家属在就业、婚姻、人际交往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从而造成这一社会问题出现恶性循环。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这一多发的社会现象,仅仅对造成危害结果的采取“强制医疗”,不能从根本消除安全隐患。只有完善政府主导下的卫生、民政、司法各部门的社会救治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全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道主义关怀,最大限度地减少精神障碍患者危害社会的行为。

  谢斌: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弱势人群,我们在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同时,也应该给予他们相应的同情和关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很多都是贫困人员,他们的家庭负担十分沉重,政府和社会有义务帮助这些弱势人群渡过难关,这也是国家责任的应有之义。

  精神卫生法实施5年来,对推动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缺乏法律实施的细则,且必要的补充规范性文件也未出台,导致各地在法律贯彻执行中出现许多困惑或问题,如缺乏心理健康服务(尤其是社会心理咨询服务)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对患者“危险性”的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对有过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缺乏社区强制管理和治疗等特殊措施、对患者的监护缺乏详细的责权利规定等。个别地区虽制定或修订了地方精神卫生条例,有针对性地对法律中的某些规定加以补充或细化,但在全国范围内,上述问题尚有待通过补充法律实施办法等加以有效解决。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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