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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破坏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2018年07月27日 08:5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随意处置废液污染环境

  天津首例破坏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本报讯(记者陶强 通讯员侯闯)7月23日,由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提起的天津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津南区法院开庭审理。30余名人大代表、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旁听庭审。

  2014年7月,天津市宝坻区某电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中产生的强酸性废液交由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处理,后王某将废酸液交肖某、张某运输到津南区八里台镇,分别再交给韩某、孟某处理。2015年起,韩某、孟某陆续将装有废酸液的塑料桶丢弃于八里台镇辖区内的水塘、水沟、洪泥河和树林等地,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

  经检测,污染现场铅超标49.9倍,铬超标5.7倍,锌超标4.12倍。上述地点造成的污染,后由津南区八里台镇政府治理,产生环境治理费用共计30余万元。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津南区检察院依法对某电子公司和韩某、孟某等5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韩某、孟某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某电子公司、王某、肖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当天,津南区检察院派出4名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依法对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构成刑事犯罪和侵害公共利益予以指控,并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庭审中,被告人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表示愿意赔偿污染治理费用。

  参加旁听的津南区人大代表、荣程钢铁集团副总经理柴树满表示,这次庭审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环境资源保护课。我们作为民营企业一定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法治意识、环境意识,加强企业自身的环境治理,为建设绿色天津作出贡献。

  法院将择期宣判。

  陶强 侯闯

【编辑:董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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