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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环环相扣查惩防“骗证”行为

2018年07月31日 10:2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制度设计环环相扣查惩防“骗证”行为
  安徽省修订公证条例

  安徽省公证公益服务活动现场,公证人员向群众介绍可以免费办理公证的事项。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还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文/图

  近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公证条例》。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重点和亮点在于增加公证利民便民举措、推动公证机构核实难问题解决、细化公证业务范围以及强化法律责任。尤其是对当事人采取隐瞒、虚报等手段骗取公证书以及当事人、公证员恶意串通出具错误公证书的情形,作出环环相扣的规定予以惩处和预防。

  公证机构可聘用公证员助理

  据介绍,安徽省现有公证机构86家,公证从业人员937人,其中执业公证员394人,年办理各类公证事项30余万件,人均年办证量近800件。

  越来越高的公证服务需求,对公证队伍和人员素质也提出了新要求。对此,条例明确,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公证业务需要聘用公证员助理,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

  担任公证助理有一定门槛限制。按照条例,要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公证业务知识,符合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接受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我们将通过思想教育、制度规范、典型引导等多种方式,引导公证人员树立服务至上的观念,严守办证程序,不断提高办证工作质量,进一步推动公证服务专业化、公证队伍职业化。”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沙奇志说。

  细化赋予债权文书强执力条件和类型

  债券债务关系是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常见关系。在签订债权文书时,不少债权人和债务人会选择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样一来,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和种类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三个条件和七种类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巡视员郭世东介绍说。

  首先,条例明确了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申请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其次,条例明确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融资合同,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还款承诺,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

  除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证事项和有关事务外,公证机构还可以依法在人民法院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对存疑公证材料核实依法获配合协助

  公证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重要司法手段。但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出于私利,向公证人员隐瞒、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不仅给公证人员带来执业风险,也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

  “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相当大。条例修订后,对这一行为从预防、发现、处罚等环节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沙奇志说。

  条例明确,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为公证机构网上查询核实有关信息提供方便。一旦发现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和举报,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征信系统归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还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沙奇志介绍说,在另一个层面,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比如发现虚假材料但帮其隐瞒等,出具错误的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特殊群体上门办理公证

  随着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公证活动越发渗入到社会生活之中。但在办理公证时,不熟悉公证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要往返多次。一些年迈、身患重病人员,遇上不能代办的公证事项,也存在出行不便的困扰。

  “条例增加公证利民、便民的相关举措,要求公证机构畅通咨询渠道,优化公证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进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办理效率。”郭世东说。

  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当事人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指派公证员到其所在地为其办理公证。对遗嘱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留存录音录像资料。

  公证机构收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公证申请后,应当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证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证文书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由公证机构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此外,公证机构还应当将公证办理流程、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等在办公场所公告,并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古稀老人遗嘱夫妻财产可免费公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落实。

  沙奇志介绍说,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司法厅将利用条例实施前的一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统一组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条例集中宣传活动,形成集中学习宣传条例的强大声势。同时,还要把条例纳入明年年度重点普法目录,把宣传活动纳入“12·4”全国宪法日宣传重点内容,把条例传播到千家万户。

  “以条例宣传为契机,还将利用一周时间,继续组织全省公证机构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为社会公众免费办理夫妻财产及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同时进一步降低公证法律援助门槛,做到应援尽援。”沙奇志透露。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安徽省公证机构为下岗职工、农民工、低收入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公证法律援助,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案件6500多件,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为社会公众免费办理夫妻财产及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2000余件,在多领域推动了民生改善。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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