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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2018年08月07日 21: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8月7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8月7日公布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为即将挂牌的上海金融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制度保障。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李慧思 摄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规定共七个条款。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在答问时指出,规定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该负责人强调,第五项突出强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既体现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开放性、合作性,也符合金融审判实际。涉及到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也应参照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该负责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辖区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但为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专业审判职能,服务保障金融创新需要,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上海市辖区外确实存在着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重大争议情形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上海金融法院进行管辖。(完)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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