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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院签署环资审判协作框架协议

2018年09月22日 04:5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视频:《长江经济带》特种邮票南京发行 江苏元素登上国家名片  来源:中国新闻网

  环资审判新实践守护长江经济带绿水青山

  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院签署环资审判协作框架协议

  □ 本报记者 吴晓锋 战海峰

  今天上午,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在重庆举行。在最高人民法院统筹指导下,位于长江经济带的重庆、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11个省市以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今后一段时期沿江省市各级法院环境司法协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说。

  记者在推进会上了解到,近年来,相关各省市在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各省市高院在设立专门化审判机制、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等工作中都有着各具特色的探索和创新。

  组建专门化审判机构集中管辖

  “目前重庆高院、五个中级法院及五个基层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建立起组织机构纵向‘全覆盖’和管辖范围横向‘全覆盖’的专门化体系。”重庆高院副院长王中伟在发言中介绍。

  重庆法院积极推行“三合一”综合受案模式和集中管辖制度,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有效破解了地方保护主义难题,满足了生态环境跨区域保护的司法需求。

  与重庆相似,江苏高院将涉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部由同一个审判机构归口管理。

  “目前,全省共计省法院、8家中院、13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另有5家中级法院、18家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组建了专门合议庭承担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江苏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亚平说。

  与重庆、江苏等省市高院不同的是,上海高院则对环资案件分门别类地进行了集中管辖。

  “比如环资刑事诉讼案件,全市范围内的环资刑事诉讼案件由上铁法院集中管辖。”上海高院副院长陈萌说。

  为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技术性难题,重庆法院在生态环境各领域选定了一百余名技术专家组建了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其中13名专家被聘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环资审判。

  无独有偶,江苏高院已有8家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专家人数达到230人。江西全省法院共聘请近百名专家参与到环资案件专家咨询工作中。

  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深入开展

  2017年3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国首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书,赋予贵州省环保厅与开磷化肥公司、诚诚劳务公司达成的由开磷化肥公司投入757.42万元对其工业废渣进行清运处理的生态环境损害治理赔偿协议以法律强制执行力。

  “2016年8月,贵州被确定为全国七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地区后,持续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不断完善审判程序规则。清镇市法院就率先推动建立诉前磋商对接机制。”贵州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德昌说。

  同样作为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地区之一的重庆市,在改革试点期间审理了重庆市政府提起的全国首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该案裁判文书在学术界获得高度评价。”王中伟说。

  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之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自实施以来,各省市法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实践。

  重庆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即千丈岩水库污染案入选全国法院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王中伟说,该案在裁判方式上积极创新,判令违法行为人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有效的防范了污染行为再次发生。

  “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课堂,湖北法院及时展开对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调查研究,通过多次‘示范庭’的庭审实践,制定《庭审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深入开展。”湖北高院副院长周佳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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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修复生态情况作为量刑情节

  今年6月25日,在洞庭湖城陵矶水域的渔都码头,由被告人出资购买的成鱼8600千克、幼鱼402万余尾被放流至洞庭湖湖区。

  “这是在我院的指导下,岳阳楼区法院在审理吴某等1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首次根据涉及公共利益的紧急状况裁定先予执行环境资源案件。”湖南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先科介绍说。

  如今,倡导恢复性司法,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引导犯罪行为人采取措施修复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各省市法院的共识。

  重庆万州区法院在长江“消落带”区域打造的近千亩生态修复司法林,全部选用在水下也能成活的“中山杉”栽种,为破解消落带生态环境治理难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难题在三江源地区也普遍存在,特别是长江源生态环境具有复杂性、综合性和跨区域性等特性,影响程度深、范围广,生态敏感脆弱,自我恢复、修复能力差。

  对此,青海高院副院长满志方说,青海法院将积极探索限期修复、第三方治理和监督等方式。通过司法审判,保护生态环境权益,制裁违法行为,恢复和修复生态环境。

  在四川,法院将生态修复与法治宣传相结合,设立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10余个,采用增殖放流、补栽补种等形式落实环境违法犯罪人员的修复责任。

  同样,在浙江、江西、安徽、云南等省市法院,通过“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等修复性判决,或将修复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已经成为各省市法院环资审判的普遍方式。

  环境民事行政案件数量相对过少

  尽管各省市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做了积极的探索实践,各个方面工作正向纵深推进、持续向好。但同时,相关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短板和不足。

  张德昌就坦言,由于发展很不平衡,各个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省内贵阳、遵义两地法院起步早,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其他法院则还处于刚起步阶段。

  “在中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当下,法官员额制改革办案量要求与环资案件不足的双重矛盾。存在有名无实、‘无案可办’的窘境。”张德昌说。

  对此,浙江高院副院长朱新力坦言,受内设机构改革的影响,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的推进面临较大困难。

  也有省市高院相关负责人认为,环境民事、行政案件数量较少,不能准确反映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地位,与当前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行政部门受理污染投诉的数量形成巨大的反差。

  此外,环境资源民事诉讼侵权责任主体难认,污染源头难寻,污染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难定;个别行政机关对法院依法受理、裁判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不够理解、配合等也成为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谈及下一步的工作,江必新强调,各级法院要不定期召开协作工作会,会商跨省级行政区划的重大敏感或疑难复杂案件;构建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平台,强化审判、执行事务协作;规范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量刑和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审理;联合开展长江经济带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行动;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共享专家库、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定期举办环境司法论坛。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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