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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决定

2018年12月30日 02:0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17年6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阿斯塔纳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编辑:郭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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