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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推商会调解组织建设 化解民营经济纠纷

2019年01月27日 12: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1月27日电 据最高法消息,为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有效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促进诉调对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山东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烧结、炼铁、炼钢、轧材于一体并配套齐全的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为民营企业。公司坐落在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西临204国道、同三高速公路,南距岚山港5公里、北距日照港35公里,铁路专用线与京沪线、京九线、陇海线等铁路干线接轨。2008年11月5日,山东钢铁与民营企业日照钢铁分别签订了重组意向书和尽职调查方案,由山东钢铁重组日照钢铁。近年来已分别与世界最大的铁矿石供应商澳大利亚力拓、BHP,巴西CVRD等签定了铁矿石进口的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任海霞 摄
资料图:一家民营企业。 中新社记者 任海霞 摄

  《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调解组织,发挥司法在商会化解纠纷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联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规范调解组织运行,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加强商会调解员培训,制定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促进调解员素质不断提高,促进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和全国工商联法律部负责人还就《意见》答记者问。

 

  问:《意见》在商会调解范围、调解组织设立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意见》明确了商会调解范围,指出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意见》要求工商联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支持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设立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组织运行方式,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

  《意见》支持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在民营经济领域的延伸拓展。《意见》支持企业、商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和谐稳定。鼓励行业商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建立专业化的行业调解组织。《意见》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发挥商事调解组织化解专业纠纷的重要作用,要求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省级工商联和全国工商联备案。支持地方各级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建设,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和保障。

  问:《意见》如何规范商会调解组织运行?

  答:《意见》规定商会调解组织由工商联或所属商会根据需要设立,应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吸纳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法律顾问、行业专家、律师、工会代表以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意见》要求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对外公布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调解程序以及调解规则。调解组织应当规范纠纷流程管理,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程序,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以及档案管理、信息报送、考核评估等制度,商会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不断增强商会调解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全国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应当加强纠纷调解职能,推动横向联通、纵向联动,共同推动商会调解工作。

  问:人民法院如何为商会调解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答:《意见》鼓励各级人民法院在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有所作为,积极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一要加强平台建设,为法院与商会调解组织对接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探索设立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为商会调解提供工作场所。

  二要完善司法确认工作,为商会调解提供效力保障。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有条件的要积极开通在线调解平台,实现在线申请、在线确认,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要加强制度建设,为诉讼与商会调解的衔接提供制度保障。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将适宜调解的纠纷分流至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对于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依法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问:如何为商会调解工作提供保障?

  答:一是加强信息保障。借助“网上工商联”建设,整合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调解资源,建立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数据库、纠纷化解信息库,构建相互贯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创新开展在线解决纠纷,完善在线调解程序。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完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建立相关信息和纠纷处理的工作台帐,通过挖掘分析数据,研判纠纷类型特点、规律和问题,为更好地推进商会调解、做好纠纷预防提供数据支撑。

  二是加强人员保障。《意见》要求完善商会调解员培训机制,制定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调解员职业修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建立调解员资格认定和考核评估机制,完善调解员管理。

  三是完善经费保障。《意见》要求工商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调解经费作为法律服务内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将商会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人民法院要落实特邀调解制度,通过“以案定补”等方式向参与委派委托调解的调解员发放补贴,对表现突出的商会调解组织、调解员给予奖励。

  四是加强组织保障。《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要大力支持商会调解工作,将其作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把握政策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各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对辖区内商会调解组织的工作加强指导。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调解优势,总结推广商会调解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引导企业防范风险,理性维权。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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