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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不是一罚了事

2019年04月07日 06:1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生态环境损害不是一罚了事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吴攸

  短短几个月,堆满建筑垃圾的废墟,变成干净整洁的公园,绿植环绕的小道、休憩赏景用的凉亭、简易的锻炼器械分布其中,成为附近居民茶余饭后的好去处。

  这不是变魔术,而是浙江省绍兴诸暨市店口镇8家被查处的污染企业自愿共同出资建设的生态警示园,也是浙江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场地。

  生态环境被破坏一罚了事不是目的,教育警醒再加身体力行、实践补偿才能让生态保护意识真正入脑入心。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16年,浙江省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绍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列为重点突破项目。

  近年来,绍兴市先后出台了《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等文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在前不久揭晓的浙江省政府法制工作创新项目评议结果中,绍兴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创新”成功入选“十佳”项目。

  创新探索打牢制度体系根基

  环境好不好,让数据来说话。

  2018年,绍兴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4.02,同比改善6.1%;PM2.5浓度为3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8%;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度调查得分85.2,同比提升4.41。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方林苗介绍,当地综合运用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手段,通过案例实践,验证生态环境赔偿制度体系,走出了一条接地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探索之路,为全国范围内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模式。

  近年来,在省生态环境厅的组织指导下,绍兴市法制办、检察院、法院和环保等部门紧密合作、职责分明、有序开展,从制度、机制、能力建设着手,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文件和制度,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整体框架,打牢了制度体系根基。

  2016年8月,绍兴市将建立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写入《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磋商、行政协调等途径确认排污单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等责任。

  2018年6月,绍兴市在全国设区市率先出台《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加强鉴定评估管理,完善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在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附件中,13个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以表格形式列出,一目了然。

  该方案细化了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如规定“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即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增加了“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等情形,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便于实际操作。

  随着绍兴试点工作从制度到实践的层层推进,有力地唤醒了“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意识,形成了损害担责的共识。

  创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

  企业排放污染气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到的不是罚单,而是一份《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

  去年12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作出了司法确认,这在浙江尚属首例。

  2017年4月,诸暨市环保局会同公安机关对某镇的在线监测布控设施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某建材企业采用在监测取样管上套管子,并喷吹石灰水中和污染气体等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

  该企业长期以来存在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气体超标排放的行为。据评估,该企业违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已被周边大气生态环境稀释自净,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人民币110余万元。

  接下来,这家企业经过多方磋商,绍兴市环保局同意该企业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即出资完成异地的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由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行评估验收。如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完成修复,环保局有权向其追偿全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通过协商,该建材企业在承担11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上,自愿追加资金投入175.6万元,合计286万元用于该镇另一个村内的生态修复工程,并承诺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2018年11月,绍兴市环保局就该协议向绍兴中院申请司法确认,12月底绍兴中院裁定协议有效。

  让污染企业以承担修复费用形式承担赔偿责任,并通过协议明确具体金额及修复方式,真的可以吗?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可就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等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但此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主体可就该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确认有效后,赔偿义务人如不按照协议履行,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绍兴引入行政磋商机制,创立以修复为主的恢复性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目前已开展赔偿磋商案件15起。

  绍兴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唐学兵说,损害赔偿制度磋商先行,在传统诉讼之外谋求更为高效和谐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减少了法院的诉累,节约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绍兴市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以“行政磋商,司法保障”为原则的磋商性机制的创立,弥补强制性行政手段和公益诉讼的短板,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效率的提升。

  承担多元生态环境责任方式

  绍兴市在生态环境责任承担方式制度设计和实施中,除以赔偿金方式承担外,还提出建立“修复项目库”,形成“自行修复”“替代修复”和“异地修复”的责任追承方式,引入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在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去年3月,绍兴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越城区人民法院第24号法庭内开庭,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钱昌夫作为该案的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宣读起诉书。

  能容纳140人的法庭座无虚席,原来此次审判应邀观摩的还有各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员和20余名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在其自行搭建的小屋中雇佣被告人李某德私自进行金属发黑作业,并通过事先建造的地下渗坑及暗管排放非法作业所产生的废水2.5吨。

  经监测、鉴定,金属发黑作业后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铬和锌,对周围的地表水及土壤生态系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另外,地下渗坑中仍积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未处理。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李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罪。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越城区检察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依法判令被告人李某某消除危险,依法处置加工点地下渗坑中留存的污泥,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18708元,并承担监测、鉴定费用人民币30600元。

  该案审判长、越城区法院院长王骏当庭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两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要求依法处置加工点地下渗坑中留存的污泥并承担相应处置费,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人民币18708元,并承担监测、鉴定费用人民币30600元。判处李某德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庭审结束后,一位人大代表评价说,“通过庭审观摩,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对原本比较陌生的公益诉讼也有了更深入地了解,公益诉讼的开展,真正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目前,试点工作综合运用赔偿磋商、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手段,已实施环境修复案例90余起,收缴30家环境污染损害责任单位污染损害赔偿金820万元。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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