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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不监测或被罚款20万元

2019年04月12日 09:5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重点排放单位不监测或被罚款20万元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4月11日讯 记者郄建荣温室气体排放将全面受控。记者今日从生态环境部获悉,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逾期拒不改正的,将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生态环境部说,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条例》。

  《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不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对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不按时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或者提交虚假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报告的,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核查机构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核定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

  根据《条例》规定,核查机构在核查中弄虚作假;向重点排放单位收取费用;泄露重点排放单位商业秘密等,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禁止其从事核查工作。

  对于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其他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条例》规定,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条例》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编辑: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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