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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衔接机制更有力打击安全生产犯罪

2019年05月09日 02:3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让衔接机制更有力打击安全生产犯罪

  张智全

  日前,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5月8日《北京青年报》)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依法打击安全生产中的各种犯罪活动,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题中之意。尽管近年来我国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安全生产呈现出持续向好的良性发展势头,但毋庸讳言,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一些特大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在此现实语境下,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发文,着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这对更加有力打击安全生产犯罪,显然意义重大。

  安全生产领域各种犯罪行为的屡打不绝,个中原因虽然复杂,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够无疑是重要因素。众所周知,安全生产犯罪往往涉及权力的不规范运行和滥用,具有明显的隐蔽性,依法打击安全生产犯罪在客观上存在线索发现难、证据收集固定要求高、专业性强等实务问题,如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工作衔接上存在漏洞,那么依法打击安全生产犯罪就可能事倍功半。

  显而易见,要确保刑事司法对安全生产犯罪的打击能够彰显最大威慑力,须臾离不开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而建立两者之间的衔接工作机制,则是最有效的选项。只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工作上实现严密无隙的衔接,才能同向发力,形成“五根指头握成一个拳头”的合力,更加有力地严惩安全生产犯罪。

  打击安全生产犯罪涉及方方面面,牵一发动全身,尤其需要避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各自为战。此番最高法等四部门出台的《办法》,针对现实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不够,而对产生的诸多不利于有效打击安全生产犯罪的普遍性问题,逐一作了细化规定。如安全生产犯罪涉案罪名的明确、公职人员犯罪线索的处理、信息的共享、重大情况的通报等,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向性,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的机制缺陷,必将有助于打击安全生产犯罪的及时和顺利开展。

  同时,《办法》本着既协作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的原则,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职能部门在打击安全生产犯罪中的各自职责作了细化规定,在强调相互协作配合的同时,要求各自履行法定职责,不能对自身职责外的事务越俎代庖地大包大揽,从而形成了既相互协作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格局,更有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震慑安全生产犯罪的法律效应。

  当然,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打击安全生产犯罪,才刚刚蹒跚起步,其前行的道路并不平坦。这就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以执著的追求,切实深化协作配合,真正构建起行之有效的长效工作机制,才能确保对安全生产犯罪的依法打击更加有力,促使这一创新性的制度在打击安全生产犯罪中释放出应有的法治潜能。

【编辑: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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