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武汉室内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 违者最高处罚500元

2019年07月30日 14: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武汉7月30日电 (张芹 杨阳)今后,在武汉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将面临最高500元的处罚。

  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多次审议、修改,《条例》加大控烟力度,并作上述规定。

资料图:禁烟标识。<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张亨伟 摄
资料图:禁烟标识。中新社记者 张亨伟 摄

  除室内公共场所以外,《条例》还将控烟范围延伸至室外公共场所。如,以未成年人或者孕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教育、教学、医疗等场所的室外区域;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露天观众坐席和露天比赛、健身、演出区域;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条例》还规定,个人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避让不吸烟者,不得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流密集区域吸烟,不得乱弹烟灰、乱扔烟头。

  此外,《条例》明确提出,任何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人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烟义务;对吸烟者不听劝阻的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烟义务的,有权投诉举报。

  针对未成年人的禁烟工作,《条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为保障立法有效落实,修改后的《条例》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个人提高了处罚额度,明确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完)

【编辑:陈海峰】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