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将统一机动车事故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新华社西安11月14日电(记者李浩)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陕西法院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根据意见内容,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陕西省高院副院长曾宏伟说,开展试点工作是全面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要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的重大部署,以试点工作为起点,稳步推进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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