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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旗尊严提供法律保障

为维护国旗尊严提供法律保障

2019年12月03日 14:01 来源:法制日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为维护国旗尊严提供法律保障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遭武装分子围住,被枪口对准胸口,在马里执行维和任务的官兵李庆昆在一次执行任务时遭遇了生死时刻。但当武装分子看到车辆上的五星红旗后,最终选择了放行。执行完任务,看到营区上空飘扬着的五星红旗,李庆昆瞬间眼含热泪。

  近日,一条关于#维和官兵被枪口对准胸口#的消息冲上了热搜。这一段维和官兵亲述被枪口对准胸口的维和经历,让很多网友泪目,也感到骄傲和自豪。

  而有关国旗的感人故事,太多太多。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国家的形象,对于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爱国意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意义重大。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开国大典上亲手升起了新中国第一面五星红旗。70年来,升国旗、奏国歌,见证了中华民族一次又一次的腾飞。在珠穆朗玛峰、在宇宙外太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五星红旗被无数次地升起,守护着祖国的壮美山河,鼓舞着中华民族的脚步奔腾不息。

  一项被搁置几十年的立法

  作为国家的识别标志,国旗代表着国家的尊严,象征着国家的主权。以法之名捍卫国旗尊严是应有之意。然而,国旗法却并未与国旗相伴而生,这个法律空白持续时间长达40多年。

  早在1950年上半年,全国政协第六小组就起草过《关于国旗升挂办法和国歌演奏办法》的法规草案。1950年9月7日,毛主席在文件末尾批了“同意”两字,并签上“毛泽东”,但到了9月9日,又在“同意”两字上画了“×”,并在后面写上“缓办”二字,随后签上“毛泽东”。这项立法就此搁置。

  对于国旗,虽然官方规定了相关的式样、尺寸与色彩等,但由于未对礼节和升降仪式作统一规定,导致国旗的使用十分混乱。直至1984年,中央宣传部颁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升挂的暂行办法》,规定了有关国旗升降仪式、礼仪举止、商业禁忌等内容,情况才有所好转,但仅靠一个管理办法显然是不够的,国旗还需要一部专门法。

  事情在1988年有了转机。那年国庆之夜,在江苏如皋的一个普通民居内,七届全国人大代表李玉坤起草了一份建议书——《关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唤起人们的国家观念,尽快制定关于五星红旗升降办法的建议》。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建议,是因为当晚李玉坤带着爱人孩子在街头漫步的时候,满大街竟然都看不到国旗,这让他觉得十分不应该。于是,他连夜写好这份建议,又进行了反复修改,几天后用人民代表专用信封寄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是这份千字建议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诞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此,李玉坤的名字也与国旗法紧紧联系在一起。

  1990年6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旗法,同年10月1日起,国旗法开始施行。1991年4月,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涉外升旗和使用国旗的规定》《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国家还发布了国旗和国旗颜色标准样品两项国家标准,详细规定了国旗的形状、颜色、图案、制版定位、通用尺寸、染色牢度等技术要求,于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了国旗法第十九条。

  国旗尊严不容侵犯

  回顾这一段历史,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具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方面,在内容上已趋完备,相关规定更加细腻,尤其重视各类学校的国旗教育以及改革开放之后涉外企业的国旗管理问题。另一方面,对侮辱国旗的行为进行严惩,将其定为犯罪行为。

  此外,以国旗来表达国家的某种态度或姿态,引导某种价值取向,已趋成熟。余凌云举例说,以往实践中,国家主要领导人逝世后才降半旗以示哀悼。国旗法增加了“对中华民族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为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后下半旗以示表彰与哀痛,以及“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也可以下半旗表示哀悼。

  国旗法将故意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进行严惩。而近年来实践中也发生了多起因侮辱国旗、国徽而被判处刑罚的司法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案例显示,2014年1月至今全国已生效的案由为侮辱国旗、国徽的案件有四件。

  这些典型案例向全社会表明,国旗代表或象征国家、民族和政府,神圣不可侵犯,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旗的尊严。

  国旗法应与时俱进

  但也应当看到,虽然国旗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为国旗提供了保护,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国旗法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情况。

  节假日有没有按照要求挂国旗?挂什么样的旗?该怎么挂旗?今年,一份由北京史家小学法宝联盟的同学们撰写的《国家标志法律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引发关注。虽然只是一份小学生写的报告,但反映出的问题可不少。比如,国旗法规定,国际劳动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但一些地方挂国旗的并不多。再比如,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可同学们却看到有褪色的国旗悬挂,有的地方挂的还是小尺寸国旗。

  孩子们发现的诸多问题,正是当下的共性问题。造成目前国旗在使用中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本身的问题,也有贯彻执行中的问题。

  近几年,每年都有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国旗法的建议。尤其是国歌法出台后,国旗法的修法呼声更是渐强。今年7月,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三法”执法检查。9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贯彻实施国旗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诸多当前国旗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难题。

  “必须对国旗法及时作出调整,才能不断激发人们对民族、国家的认同与忠诚,为之奉献乃至牺牲之精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副研究员李忠建议尽快启动国旗法修法工作,首先要对法律责任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增加一些禁止性规定,比如,明确不得将国旗图案用于商业用途等。此外,对于主管部门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余凌云建议对国旗的礼节和升降仪式作出明确,因为“国旗礼仪本身就具有训导教化的作用”。

【编辑:丁宝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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