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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 拟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 拟禁止高利放贷

2019年12月24日 00:52 来源:新京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 拟禁止高利放贷

  草案分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等共7编;婚姻家庭编草案四审明确,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找法院

  禁止高利放贷;明确学校的禁止性骚扰责任;明确物业公司的高空抛物安全保障责任;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网络侵权责任删除15天等待期……昨日,共计1260条、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昨日提请审议的还有证券法修订草案、社区矫正法草案等,长江保护法草案、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契税法草案、出口管制法草案则是首次提请审议。

  新京报讯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被称为法典的法律。昨日,民法典草案初次提请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

  本次民法典启动编纂以来,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目前各分编草案均已完成了两次审议,其中人格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和婚姻家庭编草案完成了三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到本月,将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民法典草案。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草案将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其中,总则编基本保持了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物权编主要完善了居住权制度,完善流押、流质的有关规定;合同编删去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并完善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人格权编主要完善了性骚扰有关规定,完善隐私的定义;婚姻家庭编进一步明确了近亲属范围,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明确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侵权责任编完善了网络侵权有关规定、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

  ● 物权编草案

  物权编草案明确界定“居住权期间”

  二审稿提出,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审稿提出,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三审稿将二审稿上述条款中的“居住权无偿设立”表述,作出适度限制,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居住权制度”系本次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亮点之一。举例来说,某人立遗嘱想把房产留给儿子,但是又担心老伴的养老居所,那么就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明确房产虽由儿子继承,但是老伴是居住权人,有权占用、使用该处住宅。昨日审议的三审稿,在二审稿的上述条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

  二审稿提出,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审稿提出,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建议完善二审稿规定。

  ● 合同编草案

  合同编草案写入“禁止高利放贷”

  二审稿提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三审稿提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 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二审稿提出,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示公平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审稿提出,删除“违约方可申请解除合同”条款。

  【解读】 二审稿曾赋予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有的专家学者提出,上述规定的出发点在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由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僵局问题,但规定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与严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建议删去。对于个别合同僵局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

  ● 人格权编草案

  学校等单位应采取措施禁止性骚扰

  三审稿提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四审稿提出,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解读】 写入禁止性骚扰条款是本次人格权编编纂的亮点之一。对于此前的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认为,应该明确上述规定中的“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

  三审分组审议时,“从目前情况看,不仅是用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也是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的高发场所。如作此规定,建议对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对儿童和学生的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也一并作出明确规定”。

  “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范围

  三审稿提出,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四审稿提出,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解读】 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学者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该纳入隐私的定义中。

  三审分组审议时,部分委员谈到发短信侵扰他人安宁的例子,委员王超英当时提出,草案对于隐私的定义,“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为了和隐私的‘私’字对应得更好,但我觉得用私密的活动和私密的信息来说隐私时是不是太窄了一点?建议修改为个人空间、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并且从这个角度讲,我为什么要保护这些?实际是我个人的工作或者生活的一种不被打扰的安宁状态,就是不得‘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是不是能够把‘生活安宁’也吸收到隐私的定义中去?”

  ● 婚姻家庭编草案

  近亲属范围删除“共同生活”界定标准

  三审稿提出,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四审稿提出,删除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表述。

  【解读】 有人认为草案还应扩大近亲属范围,有利于鼓励社会中自然人之间的相互亲善、相互扶持;也有观点认为,时代不同,传统的家族而居早已变成了家庭而居,如果将近亲属的范围划得比较大,容易引发财产继承等纠纷。

  还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中的“共同生活”,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四审稿采纳了有关“共同生活”难以认定的观点。

  三审稿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四审稿提出,删除“未履行患病情况婚前告知义务,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修改为由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解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建议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四审稿的修改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而离婚,那么有权利撤销婚姻的为法院,而非民政局。

  ● 侵权责任编草案

  网络侵权“15天等待期规定”拟删除

  三审稿提出,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四审稿提出,将“十五日”修改为“合理期限”。

  【解读】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三审稿中的15天等待期过于刚性,以“双十一”、“六一八”等网购旺季为例,卖家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盯上,被恶意投诉,那么有可能错过网购商机。有的专家学者也提出,“十五日”的期限过于绝对,建议修改为“合理期限”,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期限。

  三审分组审议中,刘修文等委员提出,草案确定的“通知-反通知”规则,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类似。但由于这一制度设置的程序过于复杂、运行成本过高、反通知15天等待期的规定过于刚性等问题,电子商务法的这两条规定在实践中已引起较大争议。民法典是民事基本法,不能简单套用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一刀切”,建议进一步研究斟酌15天等待期的有关规定。

  物业要尽安全责任防止“高空抛物”

  三审稿提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审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解读】 三审稿修改了“无主高空抛物造成伤害,全楼业主担责”这一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了明确责任主体,有专家学者建议明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

  【背景】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都因种种原因没有取得实际成果,继而采取“批发”转“零售”的办法,确保先制定民事单行法。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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