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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

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

2020年01月06日 05:53 来源:法制日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经过40年发展,我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已形成近20万人的职业规模。但律师专业化教育体系尚未形成,高端人才、专业性人才奇缺,难以满足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近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诉讼法室助理研究员、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原副秘书长刘晨琦就我国律师培训的优势、不足及发展方向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如何看待高校法学教育与律师职业发展的关系?

  刘晨琦:高校法学教育是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的主要阵地,对律师职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于培养律师人才而言,法学逻辑、法学理论是基本功,在基本功打扎实的前提下,必须增加实战训练,寓教于一个个实际的案件解决中。

  诊所法律教育概括来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教会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之所以称“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医学院的学生(实习医生)在有经验的医生指导下获得有关诊断、帮助和护理病人的医学教育。诊所法律教育强调从实践和互动中学习,最为理想的就是通过在真实案件中代理真实客户获得学习和成长。

  诊所法律教育在2000年左右引入中国,20年来,从中国诊所法律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到已有202所高校法学院成为会员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培养在诊所法律教育方面不断加大重视,取得长足发展和显著成效。

  记者:诊所法律教育对律师教育有何作用和意义?

  刘晨琦:通过传统的理论教学课堂或者苏格拉底式的案例分析教学法,对于法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法学(法律)研究、调查事实、沟通交流、谈判、辩护、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程序、组织和管理法律工作,尤其是分辨和解决职业道德的两难问题等方面进行指导。

  诊所法律教育弥补了法学院在实践能力培养上的不足,是从书本知识到法律实践的纽带,为有志于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学生架起了从学校到社会的重要桥梁,使得他们在学生阶段就能够运用所学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不仅有助于他们快速实现律师身份的角色转变,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我国法律援助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017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社科法硕”刑事法律诊所创新尝试“多元化师资同台授课”的诊所法律教学模式,聘请包括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在内的实务专家与学术老师同台授课,在老师与老师、老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对话互动中,将理论与实务问题从各个角度加以剖析,使得学生既掌握了实务技能、了解了不同角色法律职业的特点,又在学术问题的实证调研中强化了问题意识和职业伦理的思考。

  记者:我国律师行业已经发展40年,当前我国对于律师职业有什么新的要求?

  刘晨琦:律师最早属于“社会公职人员”的一分子,到上世纪90年代通过律师资格考试选拔律师,到后来的国家司法考试再到现在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律师从业人员也从非法律专业人士充斥行业,到如今以科班出身的法学本科、硕士乃至博士为主。

  随着近年来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全新的社会法律问题不断增多,司法人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专业程度和职业素养普遍提高,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的目标确立等等,都对律师的专业度、职业精细化程度、律所管理制度的优化迭代、律师人才的继续教育、律师的职业伦理和心理健康、律师的人际能力和复合型背景、跨学科程度等,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

  要满足这些要求,高校法学院在职前理论基础、实践技能、职业伦理方面的培养,起到至为关键的作用。尤其是职业素养和法治信念的树立,依靠在其职业生涯过程中自己摸索或再教育加以弥补,往往为时已晚。在法学院里,相比于知识的灌输和技能的训练,职业伦理的培养和法治信仰的培育是更易被忽视的重要环节。

  与此同时,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与律所自身的职业培训基础上,互联网法律科技公司、新型法律和律师服务机构方兴未艾,律师执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现代科技软件的应用、跨学科的知识补给、心理辅导等与职业发展和继续教育有关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下一步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化。

  记者:目前,我国律师培养有什么优势和不足?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刘晨琦:实际上,我国最近10年间在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已经逐渐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道路,不乏理论与政策支撑。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在19年间也经历了入主流、规范化、国际化到本土化的发展过程。

  我在近10年的法硕培养管理过程中的体会是,在法学院层面,需要在师资选拔、培养和考核机制上加以完善,培养一批理论功底扎实、教学方法专业的实践教学队伍,加大在校期间对法律人才的职业伦理和法治理念的培养力度;在外部层面,强化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律师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的重视程度,发挥律师培养的职业化特征,更加注重专业细分与实践反思,制定有效可行的方案并抓好落实,避免制度虚设和异化是关键。

  □ 本报记者  刘子阳  本报见习记者  刘洁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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