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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遇挑战 全面禁止野味交易后进一步措施亟待明确

养殖户遇挑战 全面禁止野味交易后进一步措施亟待明确

2020年04月01日 04:14 来源:光明日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全面禁止野味交易后进一步措施亟待明确

  春节以来,黑龙江鸡西的林蛙养殖户宋凯英心情一直很紧张,不仅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还因为由此引发的野生动物禁食问题。他从事这行已经19年,这是他遇到的最严峻的挑战。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食用做出规定。3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出通知,对于繁育、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已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一律撤回并注销。此前持证合法养殖的养殖户前景如何,引发关注。

  人工养殖的算不算野生动物

  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算不算野生动物?山水自然保护中心保护主任赵翔解释:“我们说的野生动物是从物种的层面定义的,但是一个物种中的一些种群可能由人工进行了驯养繁育,比如说牦牛仍然是野生动物,但是有家牦牛和野牦牛的区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教授任战军认为:“大众理解的野生动物是区别于家养动物而言的,如果这个种群最初的种源是从野外捕捉的,就归于野生动物,这个叫法不够科学。人工驯养繁育比较成熟的种群后来叫作经济动物,仍然按照野生动物归林业部门管理。”

  人工驯养繁育野生动物的初衷,是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缓解野外种群的保护压力。任战军介绍,我国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远早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出台。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国家鼓励探索可以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随着社会发展则不再鼓励从野外获得种源,适宜人工驯养繁育的标准之一是种源为人工繁育二代以后的个体。赵翔表示,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后,体现了对野生动物转向保护优先的原则。

  在几十年的驯养繁殖中,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形式包括食用、药用、皮毛用、科研以及展示等,一些种群的人工繁育、研究、经营链条已逐步完善。据中国工程院公布的数据,2016年野生动物养殖业的直接从业者已经达到1408.98万人,所创造的直接产值约为5206.16亿元。

  某些野生动物利用保护未能实现合理合法

  长期以来,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利用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起,构成了我国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依据。而一些列入保护动物行列的,如中国林蛙、果子狸等同时也被列入原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发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中,被允许合法养殖。

  宋英凯一家从他父亲起就从事林蛙养殖。据他介绍,20世纪90年代末当地林业部门将养殖林蛙作为再就业的渠道鼓励下岗职工积极参与。他们一家和林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725公顷的山林。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具备产卵孵化池、蝌蚪变态池、越冬池以及临时看护房屋等基础条件,由省级林业部门负责核实办理。从事交易还需要办理相关的运输、经营许可证。“养蛙投入高,周期长,从收集种蛙产在产卵池、小水泡等的蛙卵到养成成蛙需要3年,不少人都要贷款。”宋英凯说。

  近年来,野生动物的繁育利用也是助力脱贫攻坚的产业之一。原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行业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提出,滇西边境片区因地制宜发展水奶牛、乌骨羊特色养殖和野猪、竹鼠等特种养殖及水产养殖;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推进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利用。广西、海南等地不少县区将上述动物养殖作为扶贫的特色产业,贫困户靠养殖经济动物在家门口脱贫的报道屡见于媒体。

  尽管从业人员日益增多,但某些野生动物的利用与保护未能实现合理合法。

  一些人工驯养繁育技术不过关或者数量很少、无法满足种源要求的野生动物仍在被用于探索人工养殖。即便是人工驯养繁殖成熟的种群,盗猎的野生动物混充经济动物公开交易的问题也未得到根本解决。“我们在调研中感到,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定是比较完备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没有落地强化。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现实中这套证件系统并没有建立起来,大部分野生动物仍然是以针对商家的经营利用许可证来管理。它的来源是养殖还是盗猎,目前没有有效侦破、鉴定、追溯等监管手段,做不到精细化管理。”赵翔说。

  此外,对于公众健康最重要的检疫环节出现真空地带。任战军认为:“我们对野生动物疫病了解很少,检疫应该非常严格。家禽家畜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都有标准化的流程,并办理防疫合格证。经济动物更应该按照家畜家禽要求进行。但家畜家禽检疫系统归于农业部门,而经济动物按照野生动物管理,归于林业部门,并没有相应检疫系统。”

  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调整等工作备受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与即将启动修改工作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意味此前存在的问题将进一步得到解决。而针对众多养殖户的担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答记者问时指出,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动物将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也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同时明确禁食范围不包括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

  自己养殖的经济动物能够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或归为水生动物,成为养殖户的普遍希望。因此,新的目录调整备受关注。很多相关产业的农户能不能继续经营、饲养的野生动物后续如何处理等问题,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等,都需要有关配套目录予以明确。这些配套目录和法规是《决定》实施的关键,必须抓紧制定出台。

  据媒体报道,广东、江西、四川、贵州等多地已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产(退出)调研,制定补偿方案。北京人大常委会则于3月26日对《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细化陆生野生动物及制品全面禁食相关规定。但最关键的依据仍然取决于调整后的目录。

  对于在新一轮的调整中,可能无法划归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或水生动物的经济动物的养殖户,贵州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站长冉景丞表示,据他在贵州省的调研,所调查的家庭养殖户80%都有贷款,一些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的养殖户并不容易转产。许多养殖企业和经营户也是在当时的法律保护范围内依法开展的,其合法权利应得到保障。这些养殖企业的去留、人员转产、存栏动物的去向、造成损失的补偿等应该超前考虑。

  除了养殖户以外,产业上下游同样大受影响。“目前林蛙处于冬眠阶段,养殖户尚可支撑,但是经销商压了存货,两个多月不能交易,有一些是供应饭店的活体蛙,陆续死亡,他们的经济损失比较大。”宋英凯说。因此,亟待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尽快明确、配套措施出台。

  (本报记者 陈慧娟)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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