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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套路,不等于“套路贷”

有套路,不等于“套路贷”

2020年04月14日 14:57 来源:检察日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有套路,不等于“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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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每次借钱都是套路,这是‘套路贷’啊!”控告人老吴满面怒气。

  “老吴,综合审查本案件所有证据,对方用的套路是为了得到高利息,不是法律概念里的‘套路贷’。”

  日前,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和高港区检察院一起对一名申请立案监督的控告人进行公开答复,律师、人民监督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听证。

  开始,老吴一脸委屈:“从2011年开始,我经常向老刘借钱用于资金周转。借条都是写的2分月息,但实际都是2.5分甚至更高,总共借了12万多。陆陆续续还了17万多,老刘还跟我要28万,我认为他在敲诈勒索。”

  听完老吴的诉求,检察官用PPT对老吴的每一笔借款进行展示:月息2.5分,2011年至今,未偿还本息数额加起来,确实就是最后与老刘结算的28万元。

  “这是‘套路贷’啊!这么高的利息,而且他后来卸了我车子轮胎、强迫我卖房还债……”老吴声音突然高了起来。这正是他最纠结的地方,他一直认为房子抵债是受到了胁迫,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予立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也被回复不符合立案监督条件,因此他一直上访。

  针对这个疑问,检察官决定细细剖析。“2017年9月,你是在自己亲戚在场的情况下,经过协商用一套房子抵债,老刘另行支付差价16万,你接受了。而且你事后跟亲戚说,这件事已处理完毕。”检察官将老吴亲戚、邻居所作的证言用PPT展示,证实老吴以房抵债未受到胁迫。现场还出示了被交易房屋的价值查询情况,证实被抵债时计算房屋的价格比市场价略高,没有低价折抵。

  “‘有套路’不等于‘套路贷’。对方使出这些套路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高额利息,不是黑恶犯罪中‘套路贷’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你的借款年息没有超过36%,并不是高利贷。”听了检察官的解释,老吴的情绪慢慢平复了。

  之后,评议员进行集体评议,一致同意检察院作出的不予监督的审查和答复意见。经过两个小时的释法说理,老吴最终接受了答复意见。

卢志坚 葛东升 邹新

【编辑:白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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