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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所有入境人员一律实行“14+14+2+1”管控措施

内蒙古:所有入境人员一律实行“14+14+2+1”管控措施

2020年04月25日 06:01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抗击新冠肺炎)内蒙古:所有入境人员一律实行“14+14+2+1”管控措施

  中新社呼和浩特4月24日电 (记者 张玮)24日,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管控严防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传播扩散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称,所有入境人员(包括经内蒙古自治区内口岸和区外口岸入境内蒙古)一律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

  《通知》显示,无论从国际航班分流呼和浩特人员,还是从满洲里口岸入境人员,都由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集中隔离期满解除隔离后,按照《关于印发国际航班分流呼和浩特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续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满洲里市口岸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续工作方案的通知》执行,凡目的地为内蒙古的,采取“手递手”方式,移交至所属旗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由社区(嘎查村)监督其实施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同时,从内蒙古自治区外口岸入境抵返人员须主动如实向目的地社区(嘎查村)和单位报告,由社区(嘎查村)核实其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血清抗体检测等相关信息,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如在内蒙古自治区外完成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后抵返的,需要再进行“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对瞒报、谎报的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通知》中指出,对湖北省和武汉市来内蒙古的人员,在落实内蒙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解除后疫情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的基础上,再增加1次血清抗体检测。

  凡从目前疫情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岗区、道里区、呼兰区、阿城区、木兰县和牡丹江市绥芬河市、西安区,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越秀区,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区(根据情况动态调整)进入内蒙古的人员,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完)

【编辑:张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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