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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2021年07月24日 07:08 来源:检察日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最高检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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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望洲集团)于2013年2月28日成立,被告人杨卫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2013年9月起,望洲集团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14年,杨卫国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又先后成立其他公司,通过线下和线上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等方式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或者通过与杨卫国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通过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将投资款转账至杨卫国名下42个银行账户,被望洲集团用于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名义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根据望洲集团的要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理财客户选定投资项目后将投资款从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活动,望洲集团、杨卫国及望洲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到相应理财客户和信贷客户账户,并将剩余资金直接转至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杨卫国开设的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

  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望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2017年2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杨卫国等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2月8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卫国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编辑:张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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