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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休官员监督存在盲区 必须实行监督"终身制"

2008年08月31日 10:32 来源:人民论坛 发表评论

  随着阜新市原市委书记王亚忱及其三个子女相继被判刑和接受审查,王亚忱苦心经营多年的家族权力架构轰然崩塌。退休官员的廉政反腐问题日益凸显,他们的犯罪历程给我们怎样的启示?如何辩证看待“退休不休”现象?退休官员的监督问题,不乏特殊性和规律性,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从“高位”卸任后,千方百计施展自己的余威,为自己争房子、要车子、挣票子,为子女和亲信通路子、批条子,最终违法乱纪,晚节不保。客观上讲,退休的领导干部像王亚忱这样通过延期的权力赤裸裸地搞腐败的并不多,但利用延期的权力获取不当利益的绝非个别。

  对退休官员监督存在盲区,必须实行监督“终身制”

  新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制几十年来,法律法规和执法监督力度一直在加强。可是,王家依靠权力的长期经营,最终酿成集体犯罪,的确需要认真地反思。

  一些领导干部在主要领导位置退下来后,借助其影响力在创业、安排子女、亲戚就业等方面获得利益,然而在位的领导干部因为碍于情面等原因,听之任之,甚至主动提供方便。目前地方党委、政府对在职干部各方面监管比较到位,而对退下来的干部,尤其是对在本地任职、又在本地退下来的主要领导干部,几乎没有有效的监督规范手段。

  从干部选拔制度的角度考量,现在“选官”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人选人,如果现在的市长、副市长、局长、副局长都是某个市委书记在任时提拔起来的,他们对自己的老领导如何监督和约束便可想而知了。因此,必须从体制上彻底转变用人制度,用制度选人,用规则选人,用明确具体的尺度选人,破除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人身依附关系,才能消除期权腐败。

  制度漏洞和法律不完备是动因。制度方面,虽然《公务员法》作出了规定,但范围明显偏窄,对已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能否认定“职务犯罪”、在退休后所从事的工作能否认定权力“期权化”,都很难把握;《纪律处分条例》方面至今没有相关解释性操作规定。另外,现行的有关监督条例,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的,对退休和“下海”的领导干部的追踪监督,目前基本上还是盲区。

  现在我国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基本被打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只要到了任职年龄限制,必须卸职离位。领导干部退休以后,往往成为“自由人”而豁免被监督。权力者的权力影响往往有延续性,难以随权力者的退休而即刻消弭。王亚忱挤进商人高文华的公司,并窃取项目总指挥和财务总监等权力,进而非法侵占其财产,捏造罪名陷害致其被抓捕、关押,这一系列罪恶勾当都是王亚忱利用在职时的权力影响来实现的。所以,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必须实行监督“终身制”,防止少数人在退休以后利用在职时的影响,营私舞弊,腐败作恶。

  警惕公共权力私有化、黑社会化

  王亚忱的儿子有句“名言”:“你要是让我爸爸不高兴,你就不要在阜新混了。”也有人曾给当时参与报道的记者带话:“不要再报道王亚忱了,黑社会是很厉害的!”王亚忱虽于1998年退休,但他的家庭早已经“经营”好了。一个家族官商通吃,简直在公权力领地上成立了一个家庭权力王国。这就为其家庭后来具有“黑社会”特点的犯罪奠定了基础。这也给我们提出了当前反腐过程中的几个大问题:

  领导干部家庭成员从业到底如何管理?我国已经有一些关于领导干部个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例如,“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些规定是重要的,当然也还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政恐怕也得有一些管理。王家集体严重腐败犯罪说明,至少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领导干部本人任职所在地从政,要作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尤其要对在政法机关从政作出更严格的限制或禁止。否则,像王家这样,一个地方可能都会沦为一个家庭的“王国”。

  对于已有规定执行不力的问题到底如何解决?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但这一规定生效时没有影响到王晓云姐弟的任职,“姐姐领导弟弟”的情况持续了3年。我国很多类似的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都存在此类执行上的问题,需要分析原因、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政法机关相互间的权力制约以及各机关的内部控制到底如何加强?政法机关权力滥用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如果具备有效的相互制约和内部控制,王晓云也不可能要求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院长郭海忠立案追究许宁对其诬告、陷害及诽谤的刑事责任;王晓刚也不可能凭借自己一个人虚构的罪名拘捕许宁;检察院更不会在陷害高文华过程中为王家所用。

  当然,王家带有“黑社会”特点的犯罪案件,暴露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值得反思的方面还有很多,但上述三点尤其需要深思。

  (作者任建明为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编辑:庄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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