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人士披露,实施该法所需的配套规定,有些已经出台并实施。对目前尚未制定的,人大已与政府进行了沟通,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及时出台。
《循环经济促进法》涉及诸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因此该法有多处授权性规定,授权有关机关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名录、标准等。为保证法律自明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人大对政府的敦促之举可谓必要。不过,此前曾提出的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对上述授权性立法设定明确“时间表”的建议,最终并未实现。这就不免令人担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配套制度能否如期完成?
这样的担心并非多余。《反垄断法》8月1日正式实施前夕,40多个配套规则无一面世导致执法困局。去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由于不动产登记、财产征收征用等方面的配套立法未能及时出台,也影响了法律的效用。再往前追溯,2006年发生的养路费风波,其实质就是《公路法》授权有关部门制定燃油税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但该授权规定没有及时兑现,导致“费改税”的法律决策难以落地……
由于种种原因,相关机关、尤其是接受法定授权的职权机关,没有如期制定出下位法或配套制度等,导致既定的立法决策难以实现,形成所谓“立法白条”。“立法白条”不仅有损法制尊严,而且可能影响社会公平和公正。其典型是,1993年起实施的《民用航空法》明确授权民航总局制订新的空难赔偿标准,但该授权条款躺了整整10年后,赔偿限额从7万元升至40万元的新标准才终于出台。
因此,通过修订《立法法》或制订《立法法》实施细则等方式,对授权性立法活动形成有效监督,是预防“立法白条”的关键。为此,我们建议,至少确立以下五种监督机制:
第一,立法期限制度。对亟须适用的配套制度,应当尽量明确其出台“时间表”,以防止久拖不决。
第二,说明理由制度。对因立法条件所限无法确定“时间表”的授权性立法,建议接受授权的机关定期公布进展情况、说明推迟理由等,并由授权机关或公众评判是否合情合理。
第三,过错问责制度。依法接受授权的有关机关一旦出现消极怠惰乃至追求不当利益的渎职行为,需要依法问责。
第四,主动审查制度。对授权性“立法”,授权机关不宜采取“不告不理”的被动审查方式,而能够主动审查其合法性,防止个别机关歪曲上位立法的决策原意。
第五,社会监督制度。应当保障公民对“立法白条”的监督权,并为受害人提供司法等救济渠道。比如,能否将各种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使公民能有效控告各种行政“立法”不作为;能否对因“立法白条”等立法不当行为而严重受损的公民权益,依法考虑建立立法过错赔偿制度。
为此我们期待,为配套立法设定明确的“时间表”,能尽快成为未来立法的新思维、新标准,对授权性立法活动的监督机制,也能尽快建立和完善。如此,才能用制度而不仅仅是“沟通”等方式,保证授权性立法的速度和质量,有效防止“立法白条”,使良好的立法决策及时、有效地实现,进而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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