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的中国,为遏制腐败,需要尽快制定完善官员财产的申报制度,而不是仅仅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责的量刑幅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日前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据媒体报道,修正草案中建议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这项修法的目的,无疑是为了遏制各种政府官员腐败行为,但是,通过修法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责,能否达到上述目的?
中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入立法始于1988年,应该说20年来,围绕这项罪名的司法审判遇到不少新问题。从法律条款上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虽然是独立刑责,但是,在现实的执法中,很少有犯罪嫌疑人被单独以该项罪名起诉。基本上都是其他罪行曝光后,连带发现还有大量的其人无法解释的巨额财产。由于其他罪行多数都比较严重,因此在合并处罚的时候,这项罪名并没有充分起到惩处作用———这也是本次修法的背景之一。
立法者希望通过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责,起到足够的惩戒作用。但是,如果上述逻辑得不到纠正,此举的作用发挥将受到严重制约。
笔者以为,针对中国转型时期腐败现象的特点,制定适当的财产来源不明罪责,亦有相当的现实性和合法性。由于官员握有权力,在法律上,这部分群体适当让度一部分权利,这也是成为公务人员的代价之一。但关键的是,如何让这条法律成为真正遏制腐败的利器。
遏制官员腐败,在内部制度上,需要限制政府部门的权力,减少官员寻求对价的机会。在外部,则需要制定“阳光法案”,将官员的财产纳入到申报的范围,从世界范围看,有效地遏制腐败,都与阳光法案的建立关系重大。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向现代转型期,更是如此。因为官员的财产如果无法和自己的收入相适应,必须解释其来源的合法性,是其职位的道德要求。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司法部门介入调查,也就是顺理成章的程序。因此,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责,本质不在“巨额”,而在于通过财产公开申报,让司法部门能够有效监督官员的收入异常。
因此,在当下的中国,为遏制腐败,需要尽快制定完善官员财产的申报制度,而不是仅仅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责的量刑幅度。因为单纯提高量刑幅度,能使倒霉的腐败分子更倒霉,却很难有效地防范一些官员面对更隐蔽的腐败时内心的贪念。
□王志安(北京 媒体从业者)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正在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0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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