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应将智力低下者明确列为从宽处理对象
2008年09月19日 11:26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智力低下者在我国总人口中与盲聋哑人的比例几乎接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这一群体应给予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中,在考虑从宽处理可依法不予逮捕或依法不予起诉的主体中,未将智力低下者明确列入。笔者建议应将智力低下者作为执行逮捕条件、起诉条件的综合考虑因素之一,增加到《意见》中去。
一、智力低下者的犯罪多是受外界因素诱发犯罪,且在共犯中多是从犯,主观恶性小。智力低下者由于其自身的智力原因,多数是在别人的怂恿教唆、哄骗、胁迫、引诱蒙蔽的情况下进行犯罪。
二、《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手段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发生,才考虑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智力低下者与该款中规定的精神病人有相似之处,即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方面有一定的欠缺。因此,对智力低下者犯罪采取从宽处理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精神。
三、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将智力低者列入《意见》中逮捕条件和起诉条件的综合考虑因素之中,将大大减少办案人员的疑惑,对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起到推动作用。
(作者:刘景亚 李庆彬 单位: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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