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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强化救灾款物监管

2008年10月26日 05:30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将汶川抗震救灾经验制度化

  10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首次提请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

  防震减灾法修订工作于2005年启动,四川汶川大地震后,立法部门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了梳理,重新充实、完善、修改,修订草案由49条增加为99条。

  ●地震预报只能由政府发布

  “地震预报的发布,只能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性的地震中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

  ●过渡性安置尊重群众意愿

  在总结汶川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经验的基础上,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相关方面的规定。对地震灾区需要进行过渡性安置的受灾群众,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受灾群众意愿,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等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强化救灾款物监管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为确保救灾款物公开透明使用,修订草案还明确: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分配方案和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记者黄庆畅、刘晓鹏)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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