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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毒毛巾”诉媒体侵权案开始申请再审

2008年11月04日 09:37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记者今天获悉,曾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河北晋州“毒毛巾”诉央视及大众科技报社名誉侵权案的申请再审程序正式启动(本报今年5月9日曾以《河北“毒毛巾”案终审“容忍判决”成法律人关注焦点》为题作过报道),河北晋州海龙棉织厂负责人孟林茂近日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两案再审申请书。

  据悉,2007年3月2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一期名为《都是染料惹的祸》的新闻节目。该报道中说,央视记者在河北晋州市陈家庄乡海滩村海龙棉织厂和邻村一家染厂调查期间,从暗访的两家厂子里抽取11个染料样品,送到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显示,其中9个不合格样品中都含有国际上已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节目播出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了晋州海龙棉织厂生产的毛巾,随后河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厂毛巾质量不合格,海龙厂因此倒闭。同年4月1日,《大众科技报》也对此进行了报道。

  海龙棉织厂负责人孟林茂之后找到质检部门进行鉴定,证明自己厂生产的毛巾并不含致癌物质,于是以自己的产品虽不合格,但并未检出报道所涉及的禁用染色品芳香胺为理由,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央视、大众科技报社名誉侵权,败诉后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08年4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晋州“毒毛巾”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以“生产厂家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为由,驳回了海龙棉织厂对央视的上诉,引起法律界和社会广泛关注。

  今天,孟林茂的代理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跃龙向记者表示,本案不仅涉及媒体监督权和他人名誉权之间的平衡问题,还涉及到媒体监督权、他人名誉权和公众知情权三者之间的平衡和有效保护问题。公众知情权同样是一项重要公众权利或利益,媒体监督权的不当行使尤其虚假新闻会误导公众,侵害公众知情权并使公众利益遭受巨大损害,“纸包子事件”、海南“毒香蕉事件”即如此。

  苏跃龙认为,“毒毛巾”等事件反映出的媒体运作方式以及本案法院自由裁量引发的强烈争议,表明应尽快以立法形式确立媒体和新闻执业人员应遵循的法律规范,给司法审判判断媒体行为提供一个统一的尺度,相关立法也应明确该类特殊侵权案件应由媒体对所报道事实的依据首先承担举证责任。(记者马竞 曹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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