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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船舶扣押中国公民事件:"挟持"不是海盗行为

2008年11月06日 10:52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国际公法专家谈外籍船舶挟持我公民事件

  “挟持”等于“非法拘禁”国际公约明示中国对此事件拥有管辖权

  今天(11月5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外籍船舶挟持中国公民事件”的处理仍在进行中,虽然中国海事执法船已救助回15名被外籍船舶挟持的中国公民,但在今后的岁月中,此事件将因纠缠着经济纠纷和侵犯中国公民人身权的法律因素受到法学界的关注。

  那么,外籍船舶挟持中国公民究竟是一种什么行为?它与“绑架”行为有无区别?它与海盗行为又有什么不同?中国对其行使管辖权有无法律依据?

  事件回放:以试航为由扣押中国人质

  10月20日,三艘外籍船从舟山中远六横船厂出发到虾峙门南锚地试航,船上共载13名船厂技术人员和参与试航的两名翻译,三艘船均为中方船厂改装修理的外籍渔业辅助船。根据试航计划,三艘船舶应该在10月21日返回,但10月20日一出海,就杳无音信。

  10月21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浙江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在浙江舟山中远六横船厂改装修理的三艘外籍渔业辅助船,于试航期间挟持了我13名参与试航技术人员和2名中国籍翻译后逃逸。”据浙江海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事件是外方股东对船舶改装费用、修理等产生不满,而采取的过激行为。

  事发后,交通运输部立即指示中国海事局、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有关部门采取行动,从维护我国主权和保护我国公民人身安全出发,尽快救助受挟持的中方人员安全回国。

  10月29日下午3点,中国海事局在韩国海洋警察厅协助下,发现三艘外籍渔业辅助船位于韩国釜山港东偏北约的海域上,由于外籍渔业辅助船拒绝配合,无法与船方取得联系,海事局便立即致函韩国海洋警察厅继续保持对这三艘船的跟踪,保持对其监视,并提供安全救助保障。此时,中远“兴化”轮恰好在该水域附近,中国海事局要求中远“兴化”轮原地待命,配合做好接送中方15名人员的任务。同时,中国海事局立即派出海事执法船“海巡21”驶往该海域,开展接送中方人员回国的相关工作。

  10月31日8时,中远“兴化”轮从3艘外籍辅助渔业船上接下15名被挟持的中方人员。当日18时,“海巡21”海事执法船在朝鲜海峡海域将15名被挟持的中方人员从中远“兴化”轮成功接下。通过30多个小时的海上航行,于11月2日凌晨安全抵达舟山水域。

  至此,被挟持了13天的15名中国公民,被成功解救并安全回到亲人身边。

  专家解读:《反对劫持人质公约》规定中国有管辖权

  “外籍船舶挟持中方技术人员的行为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通过扣押人质,来与船方讨价还价;二是以试航为欺诈手段,拒绝支付修理费。”多年研究国际公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李居迁博士今天在接收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我国1996年加入的《反对劫持人质公约》,我国对这类行为有管辖权。

  李居迁指出,外籍船舶的行为首先限制了中方技术人员的人身自由,比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这类行为属于非法拘禁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并不要求有其他危害后果。

  但“外籍船舶行为不是绑架行为,因为绑架是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张明告诉记者,从目前整个事件发展来看,可以排除绑架行为。但15名中国公民13天与家人失去联系,船方拒绝与中国海事部门的合作,其限制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至于“以欺诈手段,拒绝支付修理费”说法,也许会在经济纠纷中继续纠缠,但外籍船舶不能掩盖其“非法拘禁”的事实。

  此次非法拘禁行为不同于海盗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副教授辛崇阳接收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外籍船舶扣押中国人质的行为不属于海盗行为,因为海盗行为发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公海水域,而此次事件的发生地起始于中国内海。

  据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行为构成有明确定义,包括三种行为:一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公海上的船和飞机,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二是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三是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两种行为的任何行为。

  “本次扣押中国公民的行为没有暴力、也没有掠夺,其最终目的就是不想付修理费,所以与海盗行为不可一概而论。”辛崇阳解释道,海盗猖獗一般与行为发生地相关,即发生在公海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定,这些海域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而外籍船舶扣押中国公民行为,无论从行为发生地的角度,还是从15名受害人的国民身份的角度,都明确表明中国具有管辖权。

  据记者了解,目前中国海事局已通过中国外交部商请外驻华使馆,要求船舶代理公司督促三艘外籍渔业辅助船返回中国,接受中方相关调查处理。

  李居迁还补充说,在调查过程中,如果中方人员举报或证实外籍船方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对中方人员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记者 陈煜儒)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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