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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暂不受理奶粉案应呈出法律依据

2008年11月09日 15:05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评论

  11月7日,结石宝宝组团起诉毒奶粉案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7天受理期限。而石家庄新华区法院给出的答复为,法院接内部通知暂不受理毒奶粉案,且不会给消费者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11月8日《北京青年报》)

  对毒奶粉索赔案,法院为什么“暂不受理”呢?代理律师转述法院的意思称,按照该内部精神,法院要等国家出台统一的毒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之后,毒奶粉的受害者如果对该赔偿方案不服才可以起诉。也许是“内部通知”的原因,目前国内法院还没有受理一起消费者告毒奶粉案。

  由于法院对“内部通知”的内容和精神秘而不宣,其“秘密”作出超越法律的“暂不受理”决定,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弃之一旁,给人以偷偷摸摸的感觉,已经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联想,客观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司法的公正和人们对法治的信心。人们对关键时刻司法隐身、行政主导的三鹿奶粉案件处理方式,感到不可思议。

  其实,在笔者看来,法院完全可以从毒奶粉事件的性质上寻找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暂不受理”决定,而不必依据一纸严重背离法治要求的“内部通知”作出不敢见人的“秘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意思是说,在政府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期间,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相关诉讼活动可以适用诉讼法中关于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在突发事件应对期间,未进行的诉讼可以认定时效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可以决定程序中止,突发事件过去后时效或程序恢复进行。这里的“诉讼”既包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然也包括民事诉讼。

  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这次全国范围的奶粉事件是否属于突发事件。笔者认为,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这次奶粉事件完全可以认定为突发事件,具体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为从事件的影响范围,到事件发生后政府采取的相关处置措施,都符合一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也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而从目前的实际进展情况看,仍有部分受害者还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这意味着整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还没有完结,因此完全可以适合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诉讼等法律事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暂不受理”有关毒奶粉的案件,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不必偷偷摸摸作出决定,好像见不得人似的。

  当然,为了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误会,造成毒奶粉受害人的心理恐慌,法院在作出“暂不受理”决定时,必须将“暂不受理”法律依据和效力解释清楚——“暂不受理”既不影响诉讼时效,也不影响索赔权利。事实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认定毒奶粉事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不影响受害人依法索赔。 (李克杰)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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