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时评:告诫3次调离岗位算什么“处罚”?
2008年11月10日 09:26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济南市出台办法,历年累计被行政告诫3次的行政公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11月9日《城市快报》)。
我想到了济南铁路局局长耿志修被免职事件,耿志修是“4·28”事故之后才调任济南铁路局任局长的,之前的职位是铁道部副总工程师。10月13日,济南铁路局又发生了错误操作导致列车超速运行的事件,这与“4·28”特大事故的原因如出一辙,结果对耿志修的处理却是“调任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如此实际的官复原职倒也符合“调离工作岗位”的“处分办法”吧?
谁能知道类似的严肃处理会不会在济南市出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办法中公开进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告诫了3次,把他调离到另一个工作岗位,等他在这个工作岗位又告诫了3次,再把他调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
公务员的问责机制正在建立,这是好事,但是我们不愿意看到越来越多的莫名其妙的“处罚”。(江苏 肖华)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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