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10月16日,四川省通江县一乡干部因群发“七律诗”短信,“侮辱”县领导,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县纪委也对作者处以留党察看两年,并全县通报。当事人称,发短信的初衷是希望克服形式主义(据11月6日《华西都市报》)。
评论:
又见官场因言获罪案!自2006年10月重庆发生“彭水诗案”以来,山西“稷山文案”、河南“孟州书案”、陕西“志丹短信案”、海南“儋州歌案”等多起公民“因言获责”案件接连发生。这些案件在具体情节上均有不同,但结果都一样,都是“批评官员者,最终被惩治”———看来,批评与质疑政府官员,确实是一件相当危险的事情。
发生在四川通江的这起事件,公安局给出的拘留理由是:“吴正春用自己的手机杜撰了一则‘七律’诗,短信群发给几十名乡镇及县级有关机关的干部,该短信公然侮辱某县领导为‘饿狼’、‘饭囊’,吴正春的行为构成侮辱。”在公安给予行政拘留后,通江县纪委发文给予吴正春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县纪委、监察局向全县通报吴正春事件,并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同时建议县委组织部按相关规定,重新确定吴正春的职级……但是,笔者不禁想问:将官员讽喻为“饿狼”、“饭囊”便构成对领导的人身侮辱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短信如果是真的,这种讽喻就是名副其实的变相“劝诫”;短信如果是假的,该县领导的做法没有问题,一个发给他几十名下属的“七言诗短信”就能造成对他的恶劣影响么?再者,无论短信内容真伪,由被讽喻的领导直接领导下的有关部门“处理”此事,并严厉惩处当事人,其公正性又如何保证?
在“七律诗”短信事件中,警方没有查证吴正春的言论是否属实,便直接将其拘留,这样的做法显然是违背法治精神的。明眼人一看便知,“七律诗”短信的核心内容是批评当事官员的形式主义,而从吴正春的辩解中也可以发现,当地官员组织150人下乡检查开销不菲,确有作秀的嫌疑。
仅仅被一条内容隐晦的短信所批评,被人比喻成“饿狼”、“饭囊”,当事官员便动用警力予以打压,不得不说是这位官员的权力洁癖发作:这种权力洁癖表现是“凡对自己进行批评,不管内容是否真实,一律视为侮辱诽谤”。这是一种掌权者的暴戾张狂、自以为是,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质疑与批评乃是公共政治的常态。
一系列“因言获责”案提醒我们,厘清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的界限已经刻不容缓,因为它事关公民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否则,随意以涉嫌侮辱诽谤追究公民的法律责任、肆意借助公权力对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现象将会层出不穷,而与此同时,官员们“听不得任何批评”的权力洁癖将会更加严重。“七律诗”短信让我们看到了维护公众权利、革新政坛气象仍然任重道远。(刘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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