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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依法行政须对“乱世用重典”思维说不

2008年11月10日 15:36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近日,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向有关部门递交建议书,建议对《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进行违法审查。10月1日,由昆明市政府出台的《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施行。《规定》第3条称:对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由客运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11月9日《新京报》)

  车辆非法营运,扰乱了正常的客运秩序,损害了合法营运者的法定权利,甚至,还极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个现实的例子是,正是由于客运黑车的泛滥,重庆暴发了出租车罢运事件。从这个角度来看,“严打”非法营运的客运黑车,既是群众的呼声,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然而,“严打”不代表什么样的行政措施都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行政规定都可以出台。非法营运,只是公民行为违法,不等于公民的车辆是非法财产。车辆只要不是偷来的抢来的,只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来的并且上了牌照的,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私有财产。而非法营运,罪在车主,查处的应是车主,而非车辆。没收非法营运黑车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如果非法营运要没收车辆,那么,肇事车辆罪责更大,更应该被没收。照此推理下去,任何有违法行为的车辆,是不是都应该要被没收?

  法律已经对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无没收车辆之说。在法律尚未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情况下,这项规定首先有“量刑过重”之嫌。进一步地说,还有“株连”处罚之嫌。其次,它还是一种行政违法。这种“乱世重典”之行政思维,明显与法律精神相违背,不应是法治政府的所作所为。依法行政,什么时候都要对“乱世用重典”的思维说不。

  其实,黑车之所以猖狂,之所以泛滥,不是在于已有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或是“量刑”轻了,关键还是在于相关部门对黑车的查处不作为或是少作为。那么多的非法营运车辆,天天在客运线路上跑,说看不见只能是自欺欺人。正是平时的查处不力,纵容了黑车的泛滥。只要能够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客运市场非法营运现象自然会消弭于无形。

  邓学志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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