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难度极大”肯定不是法律依据上的难度。2007年4月发布并于2008年5月起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预算和决算报告是需要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必须向公众开放并提供便利的查阅条件。其实,条例确定的这一预算公开原则,不过是在重复民主法治社会的一个常识,即受纳税人委托的政府必须在预算上对纳税人负责。
但公民纸面上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现实的权利,还有一个法律落实的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制定法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保障法律真正落到实处的各种具体措施,否则,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既然政府部门对于公开预算的要求,还认为“难度极大”、“极其敏感”以及“不太乐观”,说明法律在执行中一定出现了某些问题。
如果我们不是对现实视而不见的“鸵鸟”,就会承认公开预算在现实中的确“难度极大”。据近期《南方周末》报道,即便在中国最开放的城市深圳,由公民推动的“预算之旅”走得也很艰辛。一位资产管理公司的CEO、两位财务分析人员从2006年起开始申请查阅各级政府预算报告,直到今年5月27日才得以目睹深圳市政府的2008年度部门预算草案;10月27日,卫生部才向他们公布了一份接近完备的本级部门预算。
虽然这两次预算公开有这样或那样的“遗憾”,比如说预算报告只能看不能复印、能看到预算报告并不意味着能监督政府预算等等,但深圳市政府和卫生部分别向人大代表之外的普通公民公布预算报告,已是开国内预算公开之先河。在并不久远的记忆中,即便人大代表手中的预算报告,也还印有“秘密”、“会后收回”字样,而且人大代表也无法轻易看懂那些粗线条勾勒的预算报告。
如此艰辛的预算公开之旅,说明权利享有的来之不易,更说明权利是靠一点一滴的努力争取来的,而不能靠政府恩赐,更不能寄望于法律的自动生效。如果没有像深圳市民和沈阳市民这样对预算公开的不懈努力,恐怕第一次预算向普通公民公开的时间还要往后推迟很久,更别说预算的全面公开。
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曾说过,“主张权利是公民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同理,主张预算权利也是每个公民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对于预算权利这种公共领域的权利,假如每个公民都抱着“搭便车”的想法,总希望靠其他人的努力来让自己坐享其成,那预算公开就会出现所谓“公用地悲剧”,永远只是“纸面上的权利”。值得庆幸的是,越来越多现代公民已意识到而且也在争取我们共同的权利。
为早日实现全面的真正的预算公开,让我们一起开始拱卒吧!(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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