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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国家档案"盗窃案判决 被告一审获刑8年

2008年11月19日 14:10 来源:法制网 发表评论

  王梁蚤(化名)是一惯偷,这次他居然偷到法院里去了,他不但偷出了案卷,还将其销毁。这不,18日这梁上君子被浙江省常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罪名是窃取国家档案罪和盗窃罪。

  去年12月5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失窃,法官办公室被撬,但离奇的是,财物未丢,就是不见了一批卷宗和法律文书。

  这一离奇的盗窃案给警方侦查带来难度。直至今年3月,警方捣毁了一个盗窃团伙,其中有人交代,一名叫王梁蚤的人曾经进入法院盗窃案卷。于是,这一离奇盗窃案告破,王梁蚤归案。

  王梁蚤交代,去年12月3日,他与妻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但已走出法院,他便开始反悔。那怎么办呢?

  “我那时就想,如果能从法庭里将离婚的案卷材料偷出来销毁掉,不就没有证据证明我们离婚了吗?”王梁蚤说。

  三天后的晚上,他约上同伙范某,专门准备了作案工具,来到开化县法院,并很顺利地进入法官办公室。

  “当时,我们根本无法分辨那个卷宗是我们的,反正看到卷宗就拿出来,几乎把法官的柜子都搬空了。拿出来以后就一把火把材料都烧了。”王梁蚤交代。

  后据警方查实,王梁蚤共偷盗并销毁案卷10余册,法律文书数百份。警方还查实,王梁蚤乃一惯偷,屡屡作案,这次盗窃法院文书并非偶然。

  对此,常山县检察院以窃取国家档案罪和盗窃罪对王梁蚤提起公诉。

  据法院查明,王梁蚤今年47岁,平时以盗窃作为其维持生活的主要手段,并多次被处理。2000年12月和2004年9月,他分别被劳动教养二年和一年六个月。劳教期满后,又重操旧业,专门偷盗农户家里的生活资料。2007年8月至今年3月案发时,偷盗次数达39次之多,涉案价值数万余元。

  于是,法院对其两罪并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窃取国家档案罪,是指行为人公开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家档案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档案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档案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窃取国家档案的情形下实施的故意行为,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刑法规定,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余东明 谢维光)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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