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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更要转变“国家责任豁免”观念

2008年11月20日 15:44 来源:长江日报 发表评论

  在近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常委会初次审议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有专家认为, 赔偿委员会应更加规范化;还有专家指出,应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中国青年报》11月19日)

  在今年3月份,有参与《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学者指出,这部法律有其制度和时代的局限性,成为实施最差的法律之一。我就想,《国家赔偿法》固然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可是,难道仅仅是因为法律不健全吗?

  众所周知,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项制度。这种特性告诉我们,国家赔偿制度与另外一项原则水火不容,那就是国家责任豁免原则。

  在以前的社会,封建君主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就会以“君权神授”的名义,以“国家主权”的借口,主张国家责任豁免。同样,在一个以官僚为本位的国家,大大小小的官僚和机关在实施了侵权以后,同样会以各种方法和手段寻求事实上的“责任豁免”。

  《国家赔偿法》固然存在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赔偿程序的构造存在缺陷等问题。但是,这些都是技术因素,法律再好,也需要有公正的司法者来执行它。如果“国家责任豁免”观念不改变,社会经济体制仍然“以官为本”,即使国家赔偿的口子开得再大,侵权赔偿的口子也很难打开。

  一般来说,国家赔偿标准可以分为三种,即全部赔偿、补偿和抚慰。我国虽然采取的是一种国家责任有限豁免的补偿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则往往变成了一种象征性抚慰。有人担心,如果国家缺少豁免权,政府就会破产,执法者也会消极执法,但是,有侵权就应该有救济,面对两者之间的零和关系,“国家责任豁免”只有退一步,国家赔偿才会更进一步,人民的权利也才会得到更多的保证。(彭兴庭)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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