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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费改税”不等于征稽人员自动转为公务员

2008年11月24日 09:46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据记者从接近国家发改委人士了解到,燃油税目前有意由石油公司代征,取消养路费后,原有正式的征稽人员划转公务员编制,归入交通部门消化。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消息中还特别提到了“会议还约请了税务总局、中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等部门参加”,这也意味着,燃油税将牵涉到多个部门的一些公务员编制问题,否则也不会将中编办请来一起开会(据11月21日《广州日报》)。

  取消养路费,实行燃油税,是实现“费改税”的重要一步。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取消养路费后,原有正式的征稽人员竟然统统划转为公务员编制,归入交通部门消化,这违反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在没有明确的职位空缺情况下,将征稽人员划转为公务员,是因人设岗,属超编录用。

  将原有正式的征稽人员全部录用为公务员,也违背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原则。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也就是说,原有正式的非领导职务的征稽人员划转为公务员,即使交通部门有编制,有空缺位置,也应坚持考试录用的原则,不能采取其他变通方式。

  取消养路费后,原有正式的征稽人员的确面临着分流的问题,甚至一些人可能因此面临下岗。就像当年企业改制一样,有相当数量的工人因企业改制而下岗。然而,我们并没有听说将下岗工人划转到机关、转为公务员,而是通过下岗分流、下岗再就业等迎难而上的积极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企业改制中的职工下岗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取消养路费后,原有的征稽人员去向问题,必须遵循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正确的做法是:认真做好下岗分流工作,让职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即使其中一些人录用为公务员,也应坚持考试录用的原则。

  “费改税”可以,但不该违反公务员法,这是一条底线,谁也不能碰。(杨金溪)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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