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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对新司法解释的一点呼吁

2008年11月26日 12:50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其中明确规定医生教师吃回扣以受贿罪论处。

  这个消息刚发布,立即引来好评如潮。的确,该司法解释对过去广为人民所诟病的医疗红包问题进行了规范,可以说终结了医疗界多年以来借处方高价和高额销售药物及医疗服务以谋取回扣的财路,同时也是对广大患者正当权益的有力维护。不过,该解释其实并非针对医疗领域一家,而是为了补充刑法第163、164条等条文所涉及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以及传统的受贿、行贿等犯罪行为所作的解释。其中,针对教育界的腐败,该解释虽然有所涉及,却还谈不上解决。

  根据该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或者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从事这些活动,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那么,它实际上只解决了教师在买卖教材、教具等物品中的贿赂行为,而没有涉及其他更严重的腐败行为。

  众所周知,当前教育领域的一个很让人恶心的现象,就是教师借补课、家访、排座位、安排班干部以及招生、推研等事务,公然向学生和家长索贿,或者收受贿赂。这样的行为,使得学生因家庭贫富不一而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它不仅败坏了教育本身,而且对下一代形成了恶劣的影响,违背了教育的目的。这些现象,虽然可能在单笔数额上无法与物品购销的回扣等相比(也不排除个别情况的家长巨额贿赂),但因为其次数多,反复发生,甚至形成了潜规则,因而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

  教师向家长和学生索贿,使得教育的公平性和道德性大打折扣,同时也形成了当今中国教育领域的一大“特色”,不解决这些问题,学生无宁日,家长无宁日,教育亦无宁日。因此,在两高出台前述解释之际,笔者亦想呼吁,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刑法的原理和立法原意,将教师借行使教育职能的职务便利而向学生和家长索贿的行为,列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进行处理,对非国有学校教师此类行为,则应当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处罚。(陈杰人)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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