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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公共性职业都应被受贿罪约束

2008年11月27日 08:54 来源:长江日报 发表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最引人注目的是,医生和教师吃回扣被纳入商业贿赂犯罪范围。

  《意见》并不是只针对医生和教师,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也一样位列其中。“医生教师受贿罪”被作为新闻单独拎出来,可以吸引更多的眼球,但也引起很大的反弹。很多人愤愤不平,认为官员受贿还没整清楚,又把矛头指向医生和教师,打歪了靶子。

  其实,在很多国家,公立学校教师属地方公务员,教师是否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根本不成为一个问题。事发前年的内地赴港学生贿赂教师事件,连行贿学生都可以被判处6个月监禁。几年前,我国卫生部官员就发出了“医生开药方拿回扣也是受贿”的声音,医生、教师以受贿罪被判刑的事实也早已在一些地方出现。

  现在的问题不是医生和教师吃回扣能不能以受贿罪论处,而是占有公共资源,具有公共性的岗位,都应该在受贿罪的约束范围内。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定义,使受贿罪的主体限定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事实上,其他占有用于公共服务资源的人员也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那些占有或者管理自然资源、公共设施、公共信息、人力资源等的单位和人员,都可能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他们也应该在受贿罪约束范围之内。在我们这里,医生、教师、记者、律师这样的职业早已有以受贿罪论处的先例,实在是不必对《意见》大惊小怪。

  治理商业贿赂有“反腐利剑”之誉,很多反腐手段都有类似誉称。不论贿赂还是腐败都通过具体的人表现出来,但说到根本,制度性的缺陷是腐败不断蔓延的肥沃土壤,而这也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困难所在。治理商业贿赂,我们无法寄全部希望于一个《意见》的发布,但让公共性职业都进入受贿罪约束范围,让法律更加契合于社会现实,这一点应该成为社会共识。至于其他事情,也是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肖攀)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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