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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等到出了大事才来听取民意,不如平时就放低身段满足民众合理诉求
从6月、7月到11月,从贵州瓮安、云南孟连、重庆、海南三亚一直到甘肃陇南,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让整个中国为之震动。总结上述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应当在处置和防范两个层面上展开。面对群体性事件,以协商对话代替强硬对抗,这有望成为今后处理此类事件新的准则。更值得深思的是还有如何防范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民众本来能够温和表达
尽管整个社会已经逐渐对群体性事件“脱敏”,但必须承认,过激的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一种符合理性的机制与路径,而只能是一个各方皆输的悲剧。毫无疑问,民众并不乐意通过这种方式“说话”。针对即将开征燃油税的问题,近日千余车主通过律师上书发改委,希望先降油价再征燃油税。北京丰台区居民则发起万人签名活动,呼吁修改地铁规划以缓解出行压力。这些事例足以表明,民众并不缺乏温和表达的耐心与智慧。
从某种意义上说,群体性事件就是一种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只不过这种表达和诉求是以极端和激烈的形式表现出来。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本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区别在于,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现实法律规范更倾向于引导民众以温和的方式表达意愿。
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民意表达为什么就没有温和起来?在利益多元、社会矛盾凸显的当前阶段,指望民众对所有问题都没有意见并不现实。但只要这些意见能够以温和的形式通畅地表达出现,那么激烈的群体性事件仍然是可以避免的。
政府官员需要主动倾听
部分民众之所以选择以激烈的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表达意见,往往意味着正常的、温和的表达渠道已经无法走通。11月12日,发生在温州的一起城管、摊贩激烈冲突颇具样本价值。
事发前,曾有摊贩代表希望与城管方面“谈判”,并表示愿意成立“公司”进行自律,但遭到拒绝。结果,当晚冲突爆发,执法车辆被掀翻,交通一度瘫痪。一些政府部门对于民众利益诉求的忽视,由此隐约可见。手握权力者往往不屑于和“被管理者”坐到一起沟通,长此以往一些被忽视、受压抑的群体,很容易被迫走向对抗与不合作。与其等到出了大事才来听取民意,不如平时就放低身段满足民众合理诉求。
政府官员尤其应该从群体性事件中吸取教训,那些将民意标签化、将听取民意表面化的做法必须尽快得到纠正。其实社会阶层的多样化、利益格局的分化已经决定了,所谓民意就是民众的利益诉求,更多时候应该用是否合理合法来判断,而不是简单化的正确或错误。
听取民意也不仅仅表现为官员在电视屏幕上和与民众对话,更多的时候民众的意愿不必通过大张旗鼓的活动来征求。利益攸关处,民众的一句问询;温饱冷暖时,百姓的一声牢骚,都是民意。只要官员真心面对,时时处处都有民意在。主动听来的民意,自然是最为温和的民意。
制度创新利于民意表达
应当说,在当前的政府和社会机制中,并不缺乏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比如,信访制度、官员接待群众制度和代表委员联系群众制度等等。但是,群体性事件多发的现实反过来却表明,现有机制的功能与效率应当反思。
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为例,究竟有多少代表、委员真正在他的选区中实质性开展了体察民意的活动,又有多少民众的意见通过提案建议的形式得到了反映,其办理的实效又如何,都值得去追问。农民工人大代表胡小燕曾勇敢地公布自己的手机号码,但最终还是陷入了被迫关机的窘境。一句“我只是普通打工妹”的辩解,道出的正是人大代表在表达民意方面的力所不逮。
现有的机制渠道需要改进和强化,同时制度的创新不应被忽视或拒绝。在三亚出租车罢运事件中,政府官员支持出租车司机建立行业协会的表态引人瞩目。事后全国总工会也表示,要加大在出租车行业建立工会的力度。两者所传递的信息,都是要通过社会组织来代表和反应民众的意愿。
建立公民社会是中国社会改革的既定方向,而公民社会的含义则包括社会组织的完善。社会组织的职能之一,正是收集和表达民众的利益诉求。试想,如果有行业协会或工会代表出租车司机参与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博弈,并及时向政府反应情况,则罢运事件爆发的几率必然大大降低。(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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