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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事法制建设三十年

2008年12月06日 10:58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军队以治为胜,治军之道,莫不与依法从严相关。中国人民解放军自成立之日起,就注重吸收古今中外从严治军的经验,不断加强军队法制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军事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恢复、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如今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回顾、总结三十年来我军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实践经验,对于准确把握军事法制建设的现状,筹划未来军事法制建设的发展目标,推动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军事法制建设三十年之回顾篇

  【1978-1990年】恢复阶段

  1978年至1990年是我国军事法制的恢复阶段。这一阶段的军事法制建设处于摸索状态,着眼于“立”,重在恢复。

  制定了一批比较急需的军事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等6件关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了《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等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委单独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多件军事法规。

  成立了统一的军事法制建设组织协调机构———1988年6月8日,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央军委法制局,作为中央军委领导军事法制建设的办事机关和归口管理全军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业务上直接对中央军委负责。1988年9月,军委法制局组织全军各大单位有关部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全军各大单位颁布或者批准颁布的军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汇编(1949-1988)》、《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规章汇编(1949-1988)》,共计19卷52册,约3124万字,为我国军事法的系统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军事司法体制初步恢复并不断改进———1978年9月,中央军委在贯彻执行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纪要的意见中,要求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应迅速恢复,以保障完成新宪法赋予的各项任务。1978年10月20日,军事法院开始办公并于年底复查、纠正“文革”期间冤假错案。1979年11月,中央军委批准,恢复兵团级和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1985年7月,撤销集团军、省军区的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改设为大军区所属地区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

  军事法学研究开始起步———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军事法学列为法学的分支学科,1990年北京军事法学分会———我国第一个军事法学学术团体宣告建立,为我国军事法学研究奠定了基础。当年,组织召开了军事行政诉讼研讨会,对军队适用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1991-1996年】奠基阶段

  1990年6月,由江泽民主席签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次将“依法治军”载入军事法规,1991年,中央军委扩大会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依法治军方针的确立,为我国军事法制建设的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

  军事立法步伐逐渐加快———自改革开放至1996年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国防以及军事法律和法律性决定共11件,在这一时期就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7件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及相关决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仅1993年至1996年我军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军事法规(即由中央军委制定的)就达26件。

  军事执法体制初步建立———除了各级领导和机关负责军事法实施外,还在军级以上单位设立了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纪律检查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全国大、中城市驻军建立了纠察处理违纪军人、违章军车的警备勤务机构,为贯彻落实军事法律、法规及规章提供了有力的机构保证。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取得突破———1992年中央军委确定,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由政治机关管理,同时在总部和各大单位政治机关设立司法行政工作机构。1993年总政治部发布了《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对军队律师和法律顾问处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1995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军队律师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治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之中。1996年5月,我国第一部《律师法》确立了军队律师的法律地位,将军队律师纳入国家律师体制。另外,在军队各级设立的法律顾问处和法律咨询站,专门为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决策和部队官兵的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军队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展开———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军队“四个教育”,共编写教材128种,制作录像片390盘,派出宣讲组103个,为部队集中上法制课1030场,受教育官兵数十万人次,为基层培训法律骨干970多人。在军事法学教育方面,1993年,经国家教委和总政治部批准,西安政治学院开始招收军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995年起,开始在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军事法学专业本科生,填补了全国军事法学教育空白,为培养高层次军事法学人才奠定了基础。

  【1997-2008年】发展阶段

  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为国防法律建设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同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目标,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军事法制建设逐渐走向成熟。

  健全军事立法体制———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央军委以及各总部、军兵种、军区的立法权限。2003年4月,中央军委在总结《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和《军事规章、军事行政规章备案规定》施行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军事立法工作。

  建立军事法律法规体系———1997年以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军事法律4件,制定或修改了军事行政法规40多件,制定或修改了军事法规160多件。这一时期的立法不仅涉及到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军事设施保护、领土防卫等有关国防领域,而且在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等各个方面都有大量的军事法规颁布,此外还通过了一批有关军事司法、保密、文秘、档案以及武警等方面的军事法规,促进了我国国防和军事法律体系的形成。

  加强军事执法工作———国家和军队的有关部门先后对《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等10余部军事法律、法规开展了执法监督检查。2000年9月1日至30日,全军共派出执勤人员12380人次,设置检查站892个,检查运行军车39000台次,查扣假冒军车256辆,收缴各种假证件750余本,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壮大军队法律服务队伍———总部以及各级组织采取院校和部队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培养军队法律服务人才。目前,全军法律顾问处达到240多个,律师1360多人,基层法律咨询站达到4250多个,法律咨询员65700多人。

  开展军事法学教育———军事法学教学体系和教材体系日益成熟,西安政治学院创建的军事法学教学体系和教材体系于1998年、2005年分别获得了优秀教学成果国家级二等奖、军队级一等奖,2003年取得了军事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其军事法学学科也先后被确定为“十五”、“十一五”全军“2110工程”重点建设学科。截止2008年7月,仅从该院走向部队的各类军事法专业人才就达9300多人,其中博士和硕士25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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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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