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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审判社会调查制度试行24年仍无法律地位

2008年12月07日 12:42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最高法院法官指出,社会调查报告试行改革已经做了24年,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希望用立法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妈妈以后一定多关心你,你出事后,你姐姐用打工的积蓄为你请了律师,你一定要吸取教训。”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刑事司法改革”专题研讨会模拟法庭上,“妈妈”对因强制猥亵妇女接受审判的未成年“儿子”语重心长地说。

  11月29日至30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主办的这一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开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和重庆沙平坝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将审理过的真实案例用模拟法庭的形式展示了我国未成年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成果,其中庭前心理咨询、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判决书后附关爱提示、社会调查报告、量刑答辩等少年司法改革尝试,引来了与会者的好评。

  从1994年我国第一个少年审判庭成立至今,经过不断的改革与探索,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已经建立。与会专家建议,把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成熟做法,在立法上予以明确,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时机已经成熟。

  最高法院酝酿试点设立少年法院

  目前我国的少年法庭仅限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大量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民事案件未纳入少年审判机构进行审理,明显不能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少年法庭也不能介入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譬如,劳动教养和工读学校是目前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审批决定权在行政部门,法院不能介入,其结果是这些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司法保护与救济。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在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工作,在全国确定了17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设立与其他内设审判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并适当扩大受理案件的范围,除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还尝试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等案件。

  具体的做法是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放在一个审判庭,未成年案件综合庭范围包括刑事案件中被告是未成年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纠纷中直接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抚育纠纷,探视权,确定监护人等案件。

  据透露,未成年案件综合庭改革的效果非常不错,尤其在未成年民事审判中秉承“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探索出许多好的审判方式。法官在审判时注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一般的普通民事程序相比,做得更为细致,更注意未成年人的生长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加会议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透露,明年将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推广工作,在条件成熟的部分大中城市,试点设立少年法院的工作也在酝酿之中。

  社会调查制度试行24年仍无法律地位

  社会调查是庭审前的延伸,是由帮教法官到被告人所在的家庭,学校,社区等地,对他的成长过程作全面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作为品格证据提交法庭,将直接对量刑产生影响。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模拟法庭审理的16岁的被告人刘强(化名)猥亵妇女案中,法官对他的情况作了调查,刘强就是因为父母关心少,一人在北京打工,因想家饮酒过量作出错误行为。他从前一贯表现良好。根据这份调查报告,法庭对他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东城区法院副院长安凤德说,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基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社会调查可以全面了解犯罪的原因,直接对量刑产生影响,也是少年法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全面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才能有针对性地教育,同时为今后的帮教矫治打下基础。

  最高法院法官李兵指出,社会调查报告试行改革已经做了24年,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希望用立法来规制,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使实行了多年的社会调查制度成为有法律地位和依据的一项制度。

  少年审判为完善刑事司法提供灵感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诉法学者陈瑞华对未成年审判司法改革给予高度评价,他说:“我国少年审判司法改革是自下而上的改革,完全源自司法实践,非常成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陈瑞华指出,司法改革的教训告诉我们,不论是少年司法改革,还是普通刑事司法改革,我们都需要重点关注司法实践中自生自发的改革经验,因为这种改革是遵循了“发现问题———寻求解决方案———进行改革试验———推广试验成功”这一行为方式,这种制度已经与我国司法实践进行了长时间的磨合,因此具有长久的生命力。与盲目照搬西方的司法制度有很强的优越性。

  他认为,少年司法改革中的某些经验对我国普通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例。社会调查报告在少年司法审判的量刑阶段具有重大作用,特别是在拟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场合。然而,在我国普通刑事司法程序中,社会调查报告却比较鲜见,只是近期才有个别法院开始进行量刑前社会调查试点工作,其操作程序也比较模糊。因此,未来,我国量刑程序改革中应当从少年司法的社会调查报告中吸取制度灵感,以便改革和完善我国普通刑事诉讼程序。(陈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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