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可以带走记者 但须恪守正义
2008年12月09日 08:37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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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理怀疑,却绝不可以断言说: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将女记者李某从住宅中带走系打击报复。记者并非具有法律豁免权,接受正当的法律调查,乃至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经合法程序并接受相应处罚本当如此。本事件的核心在于,整个过程的每一行为是否恪守了法律程序。
尽管该院出示了最高检的一份函件称指定该院处理此案,但至多能证明其握有行政许可,而且行政许可不等于法律许可,如果函件本身违反了司法回避原则,则应为最高检撤回函令,而不是因为函令来自最高检,就合乎法律原则,必须执行。如果检方在迄今为止的整个过程、以及后续过程的每一行为都恪守了法律程序,应被视为正常的法律调查。
恪守法律程序,不能单纯依靠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身的自觉自愿来落实,应体现为精密、公开的制度设计,于执法、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是“法无明令则不可行”,如果且行,就要行于阳光下。
所以当本事件成为焦点时,应是整个过程被公之于众。如果记者李某最终被证实有行为违法,接受处罚为应有之义,反之,则是执法、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因违背程序正义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许斌 (职员)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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