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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改革罪犯改造形式 五类罪犯可"回家服刑"

2008年12月10日 11:00 来源:南方网 发表评论

  古有“划地为牢”,今现“回家服刑”。今后,五类罪犯将可以走出高墙,回到社区内进行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昨日,(广东)河源市社区矫正会议宣布了这项司法改革措施。

  据了解,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

  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类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和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也可以实施社区矫正。

  会议透露,河源市选定源城区和紫金县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并于2009年6月前完成试点,力争2010年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河源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彭定邦出席了会议,就如何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要求。他说,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要求高,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把社区矫正作为建设“平安河源”、“法治河源”,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整合资源,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新闻链接

  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组织他们参加灵活、适量的社会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通过社区矫正,将五类罪犯置于社区内,利用社会力量对他们实施教育管理,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深切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宽怀,减少抵触和对抗情绪,有利于他们增强接受改造、重新做人的自觉性和自信心,有利于他们加快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河源日报 黄小星)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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